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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信息公开不作为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姚先生等4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裁判观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
姚先生等4人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申请,且申请方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针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答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辩称未收到申请,没有证据证明辩称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已经提供过,没有事实依据。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河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被拆迁人。
2011年6月3日,委托人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依法公开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河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性文件等信息。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有任何回应。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在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是否收到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争议焦点二,在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是否就该申请作出过答复。
对于争议焦点一,委托人以邮寄的方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且委托人提交该信息公开申请的邮寄快递单及其送达回证,已经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称未收到申请,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已经收到委托人的申请。
对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委托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方式合法合理,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上述条款,其申请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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