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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守双方】
原告:李某,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办事处七家子村村民
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
【案情简介】
原告为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四组村民,其在承包土地上盖有大棚一处、鸡舍一处、操作间一处。2017年4月5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作出吉市昌政房征(2017)1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吉林市铁合金厂(七家子片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东至哈大公路、南至昌邑区幸福村、长吉城际铁路、西至汶水街、北至哈大公路,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原告承包的涉案土地在该范围内。被告以原告在九站街道七家子村违法搭建建筑物、附属物、附着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于2017年4月6日向原告下发吉经征收责排决字(2017)第012号《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决定书》,限原告于3日内将搭建的建筑物、附属物、附着物自行拆除。原告在收到该决定书后一直未履行,2017年4月10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吉经征收代决字(2017)第012号《代履行决定书》,决定委托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于2017年4月13日代原告履行。2017年4月14日,被告作出吉经征收催字(2017)第012号《催告书》,限原告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至2017年4月18日逾期不拆除,被告将委托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代履行。2017年5月5日,被告作出吉经征收代执字(2017)第012号《代履行执行书》,决定委托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告执行代为拆除的义务。同日,原告建设的大棚、鸡舍、操作间各一处被强制拆除。
【错误观点】
被告辩称,一、被告拆除原告大棚、鸡舍的目的是为了吉林铁合金棚户区改造(七家子片区)项目需要,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二、原告的大棚、鸡舍建筑在国有建设用地上,没有规划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案件重点】
法院认为,被告于2017年5月5日对原告建设的大棚、鸡舍、操作间各一处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程序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进行征收须经过制定规划、征求公众意见、公示、评估、补偿等程序,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上述规定履行了征收程序。关于被告对原告的违章建筑下发的《代履行决定书》、《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决定书》已经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被告拆除原告建设的大棚、鸡舍、操作间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被告对此亦予以承认,故该拆除行为程序严重违法,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确认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于2017年5月5日对原告建设的大棚、鸡舍、操作间各一处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经常会采用将当事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的方法已达到拆除房屋的目的。虽然很多当事人的房屋在客观上属于违章建筑,但房屋征收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时也要遵守法定程序。如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当事人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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