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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徐女士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为:
徐女士提起的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履行相应的催告义务,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的处罚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南宁市长堽路四里长堽村居民,在长堽村五组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9月18日,委托人见到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张贴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得知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将其房屋强制拆除。
委托人认为,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诉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不当、实体违法,违反了包括《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在内的诸多法律规定。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据此,留置送达的情况应当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本案中,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提交送达回证并未记明拒收事由,且委托人亦否认被告向其直接送达了该催告书,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已进行了合法送达,因此应视被告未履行相应的催告义务,属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裁判正确,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属实。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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