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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攻守双方】
上诉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上诉人(委托人):潘女士
代理律师:郭悦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强制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被一审法院撤销,其做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不足。
此外,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未提供证据证明潘女士存有拒收催告材料情形下,直接以张贴方式进行催告,亦属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催告程序违法。
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决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情简介】
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的《调查通知书》认为委托人所涉屯渌村委托人建设的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委托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又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告知委托人可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进行陈述或申辩,此外还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屯渌村队所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屯渌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委托人在村内建有1栋房屋,该房屋建在村集体宅基地范围内,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但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委托人不服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该判决。
由此引发二审。
【案件重点】
关于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张违法建设行为是否能通过补正手段消除规划影响的问题。此涉及的是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设行为的基本事实,以此属于内部行为为由予以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既然认定涉案建筑物违法且具有不可消除规划影响达到必须拆除的违法情形,本应对此违法事实作出调查认定,一审法院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有此情形而对此问题不作结论并无不妥,如上诉人认为涉案房屋存在相应违法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调查处理程序。
法院裁判正确,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属实。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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