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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限期拆除决定
【攻守双方】
上诉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上诉人(委托人):赖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属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之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房屋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无偿取得并无偿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亦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时,应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历史原因。
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依据。
【案情简介】
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的《调查通知书》认为委托人所涉屯渌村委托人建设的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委托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又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告知可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进行陈述或申辩,之后又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屯渌村队所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屯渌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委托人在村内建有1栋房屋,该房屋建在村集体宅基地范围内,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
委托人不服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该判决。
由此引发二审。
【案件重点】
行政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是行政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未依法送达,从而影响委托人对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使,因此处罚程序是违法的。
法院裁判正确,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属实。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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