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被诉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徐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为:
青秀区城管局在经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管辖后,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及职权。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对该房屋的基本建设情况进行调查,也没有查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情况。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的该房屋违建面积与实际相左,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也未按相关规定通知委托人到场。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未能证明徐先生在长堽路四里长堽村建设的砖混结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
故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南宁市长堽路四里长堽村居民,在长堽村五组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8月23日,委托人见到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张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得知被告将原告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要求委托人7日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
委托人认为,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诉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当、实体违法,违反了包括《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在内的诸多法律规定。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首先,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未按照规定通知相对人到场,该案件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其次,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未提交相关规划蓝线图来证实涉案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其主张。
法院裁判正确,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属实。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