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行政其他】案件审理适用法律错误,必将被撤销

2022-04-11 来源: 浏览:985

  【被诉行为】

  《杨凌示范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攻守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科利、马宝元、马春娃

  代理律师:龚鹏菲, 郭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裁判观点】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涉案宅基地及房屋位于渭惠路以北,南庄村内,故被上诉人作出的《杨凌示范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的挂牌出让公告行为与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在三上诉人的宅基地仍为集体土地,未被征收为国有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作出《杨凌示范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故原审认为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杨凌示范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杨凌示范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确定出让宗地位置为渭惠路以北,南庄村区域。三上诉人宅基地及房屋位于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南庄村。三上诉人认为该公告已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宅基地享有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故一审要求撤销的《杨凌示范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原审认为该公告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起诉。三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杨凌示范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确定出让宗地位置为渭惠路以北,南庄村区域。三上诉人宅基地及房屋位于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南庄村。故被上诉人的挂牌出让公告行为与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在三上诉人的宅基地仍为集体土地,未被征收为国有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作出《杨凌示范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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