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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曲女士
代理人:杨强、刘伟
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间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基于房屋征收工作,对曲女士的房屋实施拆除,应遵循如上法定程序。但其在曲女士已经起诉、自身又无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曲女士的两处房屋及一处连接建筑,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松原市宁江区新区街西18条15号有两处房屋及一处连接建筑;2019年3月25日,松原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委托人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因委托人未与松原市人民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1日对委托人作出补偿决定,对其155.61㎡的房屋仅补偿197,146元,委托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已经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松原市人民政府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28日径直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第一,违建认定有严格法定程序,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听取陈述、申辩,并依法将处罚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否则违建的认定程序违法。
第二,拆除合法房屋,征收主体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身无权径直拆除房屋。
第三,拆除违法房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强制执行权,但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先催告,再下发强制执行决定书,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才能强制执行。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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