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被诉行为】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
(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攻守双方】
再审申请人(委托人):蒙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申请人:城市建投公司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蒙先生作为案涉房屋的继承人之一,提起本案案涉房屋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其原告主体资格适格,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一、二审法院可通过追加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或调查等方式来查清相关继承情况,但该情形不属于提起诉讼的起诉条件,故一、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情简介】
委托人的母亲杨女士在南宁市青秀区有一处房屋,依法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因南宁市长堽路建设工程,杨女士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杨女士于2008年6月12日与城市建投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杨女士于2010年1月8日去世。
委托人系该房屋的唯一继承人,其认为城市建投公司与杨女士签订补偿协议内容存在违法之处,无证房屋补偿金额及经营用房补偿金额计算均有误。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补偿协议部分条款无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均以委托人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由此引发再审。
【案件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委托人系案涉房屋的继承人之一,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其主体资格适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据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最终撤销了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定。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