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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排除妨害纠纷
【攻守双方】
上诉人:伶俐农场
被上诉人(委托人):独岭坡第1-5村民小组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黄先生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发函了解到的情况,伶俐农场在该局没有案涉土地的登记信息及档案资料,故案涉土地的权属登记情况不明晰,伶俐农场提起本案排除妨碍纠纷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独岭坡第一、二、三、四、五村民小组。
2014年10月18日,委托人与黄先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约定将位于本村的1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黄立祝。
后伶俐农场认为,委托人明知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机械化农场经营管理,仍强行占用、违法出租给黄立祝,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排除妨害。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上述法条可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以上四个条件。
本案中,伶俐农场向法院主张独岭坡第1-5村民小组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但经法院向自然资源局发函询问,并未查到伶俐农场的土地登记信息及档案资料,伶俐农场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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