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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拆迁房屋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李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李女士提交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能说明涉案房屋源于其合法建造。徐州市贾汪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是涉案征收项目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人,也是房屋被拆除的直接受益人,其虽辩称未组织实施拆除行为,但未提交由其他主体实施的证据。其陈述由动迁公司拆除,但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涉案房屋处于征收范围的事实,本院依法推定徐州市贾汪区政府为该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承担违法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权台村拥有一处房屋,并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4月24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称因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对权台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委托人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
2018年12月13日,在未经任何通知,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尚未达成协议,未领取任何补偿款的情况下,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针对委托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在无直接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因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项目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人,也是房屋被拆除的直接受益人,所以法院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强制拆除责任主体是正确的。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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