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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建认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

2022-03-28 来源: 浏览:795

  【被诉行为】

  《行政强制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赖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

  南宁市西乡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文书的执法对象不明,亦未依法送达,上述文书的执法对象不明,亦未依法送达,未能保障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或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故南宁市西乡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本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屯渌村村民,在村内建有房屋,一家人在此居住。南宁市西乡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委托人房屋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认为委托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屯渌村内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建筑。

  据此,决定依法针对委托人在屯渌村一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于决定书送达后择日执行。南宁市西乡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内容及程序均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此规定,行政机关对于要求建筑物“限期拆除”的,应当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行政机关欲通过该条要求建筑物限期拆除,应当证明该建筑物系“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否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本案中,行政机关未依照此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依法送达,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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