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强拆赔偿】想要强拆房屋,先得有理有据

2022-03-23 来源: 浏览:672

  【被诉行为】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王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系王先生合法建造,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是案涉征收项目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人,系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即实施了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权台村拥有一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36平方米,并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4月24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称因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对权台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委托人所有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

  2018年12月13日,在未经任何通知,双方尚未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尚未领取任何补偿款的情况下,贾汪区人民政府针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当天已拆除房屋面积达到200多平方米,

  【案件重点】

  一、关于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对合法房屋依法强制拆除的职权,其他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

  在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基于自己的意思违法强拆,否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或委托其他主体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

  关于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即实施了拆除行为,明显违法。但由于其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撤销内容,故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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