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民事】【民事其他】排除妨碍的前提是,确定所有权或使用权

2022-03-15 来源: 浏览:924

  【被诉行为】

  排除妨害纠纷

  【攻守双方】

  原告:伶俐农场

  被告(委托人):独岭坡1-5村民小组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黄先生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

  经发函询问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该局函复伶俐农场在该局没有相关土地登记信息及档案资料,无法确定原告主张的涉案土地的权属现状,无法反映原告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

  伶俐农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对于伶俐农场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独岭坡第一、二、三、四、五村民小组。

  2014年10月18日,委托人与黄立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约定将位于本村的1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黄立祝。

  后伶俐农场认为,委托人明知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机械化农场经营管理,仍强行占用、违法出租给黄立祝,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排除妨害。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上述法条可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以上四个条件。

  本案中,伶俐农场向法院主张独岭坡第1-5村民小组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法院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发函询问,得知伶俐农场在该局没有相关土地登记信息及档案资料,无法确定案涉土地使用权究竟归谁,同时也不能证明伶俐农场是与案涉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故伶俐农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被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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