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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赖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
一般而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视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或处罚。而对于“限期拆除”的,应当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本案中,赖先生虽未经规划许可即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屯渌村一队建设案涉房屋,但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案中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而必须限期拆除的情形,案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屯渌村村民,在村内建有房屋,一家人在此居住。2018年8月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委托人房屋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认为委托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屯渌村内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建筑。
委托人认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内容及程序均违法,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不能“一刀切”,要视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行政处罚,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不能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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