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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

2022-03-12 来源: 浏览:856

  【被诉行为】

   《拖移违停车辆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拖车合同》”)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信德海宇公司

  代理律师:杨强

  被上诉人: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裁判观点】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拖车合同》系三亚市交警支队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定职责,而与信德海宇公司订立的协议,其意在通过委托信德海宇公司将违停车辆拖移至被上诉人指定的停车场进行管理以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符合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和两个标准,系行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委托人参加三亚市交警支队拖移违停车辆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

  2017年11月8日,委托人取得《中标通知书》。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三亚市交警支队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签合同。

  2018年5月9日,在经委托人多次与三亚市交警支队相关领导沟通后,三亚市交警支队决定将黄标车整治工作和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以下简称:三车)的违章拖移工作交由委托人完成,为此海宇公司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全力配合交警支队工作。

  2018年11月30日,委托人与三亚市交警支队就2017年11月8日中标事项签订书面《拖车合同》,合同金额为3539000.00元。

  2019年5月9日,经三亚市交警支队要求停止委托人所有工作,单方终止合同。

  期间,三亚市交警支队仅于2019年4月23日、7月23日与委托人结算合同约定内违停车辆拖移费用1,569,255.99元(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660,478.00元。

  后委托人多次向三亚市交警支队主张结算黄标车辆、三车、其他违章车辆的拖车费用和保管费用,但其均以未签订书面合同财政无法审批为由拒绝支付。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拖车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界定行政协议有以下4个方面要素:

       1、主体要素: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目的要素:必须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

       3、内容要素:应体现相关行政法中的权利义务;

       4、意思要素: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在此基础上,行政协议的识别可从两方面标准进行:

       1、形式标准:是否发生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一致;

       2、实质标准:

      (1)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
           履行行政职责;

      (2)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

      (3)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优益权。

  本案中,案涉《拖车合同》符合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和两个标准,故案涉合同属于行政协议。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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