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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
州政发〔2019〕5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19日
施行日期:
2019年03月19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经州委常委会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兴修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州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及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开展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调查登记工作,组织村(社区)、村民小组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处理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再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现场调查核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人社、税务、农业农村、民政、住建、信访、水利、市场监督、卫健、林业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补偿标准统一、依法拆迁、合理安置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收土地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张贴发布《拟征土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
发布《拟征土地告知书》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按有关规定确定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自发布《拟征土地告知书》之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拟征土地告知书》发布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九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拟征土地告知书》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公安、生态环境、税务、农业农村、民政、住建、水利、市场监督、林业、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审批、改建、扩建房屋手续;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应届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的除外;
(四)为拟拆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
(五)发放特种养殖证;
(六)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办理矿权新设、延续、变更手续。
(八)办理其他有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违规办理的上述手续,不得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以书面形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对征收土地公告采取留存送达回证、现场摄像、照相等方式予以取证存档。其中,征收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进行公告。征收土地公告需明确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明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明确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明确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土地或房屋权属证明(书)等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逾期未办理征收土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征收土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相关规定,限期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告。
拟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并明确腾地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名义储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地。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全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五条 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的,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2、3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以土地或房屋权属证明(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认定为准;没有以上证明材料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为准。
第十八条 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合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应当给予补偿。
(二)应依法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成本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有合法手续的宅基地,可通过安排重建地、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
(一)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可不单独为被拆迁对象安排重建地,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确需安排重建地的,由征地单位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报批用地、统一实施重建地基础开发,重建地达到“三通一平”标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供地。
(二)在城乡规划区外的,应当安排重建地,其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经被拆迁人同意,也可采取上款方式进行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解决重建地的,由征地单位按照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标准,支付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
重建地应当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拆迁合法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但拆迁前生产经营活动已歇业的除外。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金额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房屋被拆迁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应支付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以栋为单位,按5000元/栋的标准执行,确需两次搬家的,可给两次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以户为单位,家庭户籍人口4人及以下的按1000元/户/月的标准补助,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超过人口按1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不足一个月的按一月计算,过渡补助期限从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统一安排重建地的,自重建地安排到位后,过渡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拆迁人自行解决重建地或通过货币、产权置换等方式安置的,过渡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迁坟的按照附件5的补偿标准执行,鼓励对陈年旧坟搬迁采取就地深埋、推平、合葬等方式进行处理。
迁坟公告期满后,对无主坟墓或已经按标准给予搬迁补偿后仍不按期搬迁或不搬迁的坟墓,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行代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补偿标准但确应补偿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拟定补偿标准,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复后执行。征地拆迁工作中,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可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土地流转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将补偿费用分配给土地承包人、经营权人,但补偿费用不得低于上级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法实施征地拆迁,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非法方式迫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腾地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取暴力、威胁、伪造、变造相关物证、书证等方法,妨碍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青苗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县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发布公告的项目,可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补偿。
附件1
青苗补偿标准(一)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青苗补偿标准 | 备注 |
专业菜地 | 20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400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水田 | 17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90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旱地 | 105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05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养殖水面 (鱼池) | 3500 | 成鱼池。 |
4200 | 鱼苗鱼种池。 | |
林地 | 2000 | 非人工造林(根据郁闭度、覆盖度及林地类别按20%-100%补偿)。 |
3500 | 人工造林(根据栽培年限及林木类别按20%-100%补偿)。 | |
4500 | 经济林木(根据实际产量按20%-100%补偿)。 |
说明:
1、专业菜地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为确保城市蔬菜供应批准划定的专业用于蔬菜生产的耕地。专业菜地其他附属设施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2、水田收获后种植绿肥的,按2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3、水田栽插前后附养鱼类的,按2000元/亩的标准增加补偿。
4、成鱼及鱼苗所有者应当在征地方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捕捞处理,不另补平塘、成鱼捕捞、鱼苗转塘等费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5、青苗补偿可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但包干补偿金额不得低于上级文件及本文件规定的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二)
类别 | 生长期 | 单位 | 补偿金额 |
茶园 | 定植期 | 元/亩 | 8000 |
初采期 | 11000 | ||
盛产期 | 20000 | ||
衰老期 | 10000 | ||
茶叶苗(苗圃苗) | 扦插半年以下 | 元/亩 | 5000 |
扦插半年以上 | 7000 | ||
烤烟 | 生长期 | 元/亩 | 6000 |
收获期 | 8000 | ||
百合 | 生长期 | 元/亩 | 5000 |
收获期 | 10000 | ||
生姜 | 生长期 | 元/亩 | 6000 |
收获期 | 8000 |
说明:1、茶园栽植后第1-2年为定植期,3—5年为初采期,6-19年为盛产期。
2、茶园在定植、初采期间种其他作物的,另增加800元/亩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三)
补偿金额(元/株)规格 品种 | 苗高 | 胸径 |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5厘米以下 | 5厘米以上 8厘米以下 | 8厘米以上 12厘米以下 | |
杜仲、银杏、黄柏、香桂、刺揪 | 10 | 15 | 19 | 35 | 58 | 116 |
水杉、柳杉、垂柳、枫杨 | 6 | 10 | 15 | 24 | 38 | 65 |
白玉兰、乐昌含笑、深山含笑、香樟、杜英、枫香 | 9 | 17 | 26 | 33 | 53 | 70 |
金桂、四季桂 | 10 | 18 | 30 | 47 | 93 | 174 |
紫薇、红枫、罗汉松 | 10 | 18 | 29 | 41 | 70 | 139 |
紫荆、巨紫荆、红叶乌桕 | 10 | 18 | 30 | 41 | 58 | 116 |
梓、楠、椆、榉木 | 10 | 18 | 35 | 47 | 65 | 116 |
杉、国外松、马尾松、柏木 | 4 | 8 | 11 | 24 | 35 | 53 |
泡桐、梧桐、苦楝、椿树 | 3 | 6 | 12 | 24 | 35 | 47 |
其他杂木、灌木林 | 不能做材料的,按马尾松的标准补偿;能做材料的,只补偿砍运费。 | |||||
棕树 | 已产棕的按70元/株标准补偿,未产棕的按24元/株标准补偿。 | |||||
楠竹 | 胸径10cm以下15元/根(不含10cm),胸径10cm以上24元/根。 | |||||
杂竹类 | 胸径2cm以下的15元/平方米。2-6cm的6元/平方米,6cm以上的10元/平方米。 | |||||
草地、草皮 | 人工种植草皮35元/平方米、其他草地草皮7元/平方米。 | |||||
群植观赏植物 | 观赏苗木(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4元/株,观赏球类(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按照冠幅100cm以下的70元/株、冠幅100cm以上的139元/株。 |
说明:l、以上为零星树木的标准,规格以上含本数。苗圃苗每亩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0元。
2、一穴多株的,按一株补偿。
3、林木超过表中胸径的不予补偿,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
4、盆栽仅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被征地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未处理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青苗补偿标准(四)
单位:元/株
规格 补偿金额 品种 | 苗圃苗 | 定植管理期 | 始果期 | 盛果期 | 衰老期 |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
蜜桔、甜橙、脐橙、椪柑、柚类 | 3 | 2 | 1 | 19 | 15 | 8 | 94 | 84 | 72 | 323 | 256 | 220 | 165 | 118 | 72 |
桃、李、梨、梅、杏、枣 | 3 | 2 | 1 | 14 | 10 | 7 | 61 | 50 | 39 | 215 | 185 | 130 | 105 | 88 | 72 |
核桃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35 | 171 | 130 | 116 | 94 | 77 |
柿子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8 | 61 | 280 | 220 | 171 | 105 | 88 | 72 |
枇杷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35 | 171 | 140 | 132 | 94 | 77 |
板粟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80 | 220 | 201 | 116 | 94 | 88 |
油茶 | 3 | 2 | 1 | 5 | 4 | 3 | 60 | 49 | 38 | 165 | 121 | 88 | 61 | 50 | 80 |
油桐 | 2 | 1.5 | 1 | 4 | 3 | 2 | 60 | 49 | 38 | 163 | 118 | 86 | 58 | 49 | 78 |
花椒 | 3 | 2 | 1 | 14 | 10 | 7 | 60 | 49 | 43 | 150 | 130 | 115 | 110 | 88 | 66 |
葡萄、提子、猕猴桃、八月瓜、瓜蒌、无花果 | 3 | 2 | 1 | 19 | 15 | 8 | 94 | 84 | 72 | 323 | 256 | 193 | 165 | 118 | 72 |
石榴 | 3 | 2 | 1 | 14 | 10 | 7 | 66 | 55 | 50 | 150 | 130 | 100 | 77 | 66 | 55 |
说明:1、定植前为苗圃苗,定植后l-3年为定植管理期,4-5年为始果期,6-19年为盛果期,20年以上为衰老期。
2、以上种类成片的果园、经济林木包括定植后零星果木的青苗补偿费按本规定标准执行。苗圃苗根据栽培时间和实际生长状况确定补偿标准,但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0元/亩。
3、成片定植后的以上果木和经济林木,葡萄、石榴不超过110元/株、其他果木最高不超过100元/株,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生长期细分视情况酌定。林果苗兼栽种的,按主要物种的合理密度进行补偿。
4、上表苗期补偿标准指已嫁接成活苗,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未嫁接实生苗按0.5元/株进行补偿。
附件2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类别 | 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要求 | 补偿标准(元∕㎡) | 修正因素 |
钢混一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和现浇坡屋顶并盖琉璃瓦屋面,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三方贴墙面砖。 | 15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lO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钢混二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或现浇坡屋顶;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一方贴墙面砖。 | 14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lO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预制板楼面、培面无贴砖补减5%;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混一级 | 24cm以上眠砖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构造柱、粱、混合结构楼板,内墙涂料,外墙粉饰,白灰粉刷或装饰平项,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层高3m。 | 11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lO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混二级 | 24cm以上眠墙、部分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板,内外墙粉灰,白灰粉刷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层高3m。 | 10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lO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迸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木一级 | 内外24cm以上眠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木屋架瓦屋面,白灰粉墙面,平顶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层高3m。 | 9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lO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迸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木二级 | 内外24cm以上眠墙、部分24cm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或标准木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内外墙粉灰或外清水墙,平顶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层高3m。 | 8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lO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迸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木结构 | 全部木柱屋架、木板壁等,普通木门窗,瓦屋面,木楼、地板。 | 950 | 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土木一级 |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内外粉灰,木屋架瓦屋面,竹席或其他天棚,标准木板楼,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层高3m。 | 8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lO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迸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土木二级 | 全部土砖或土筑墙,内墙粉灰,或部分粉灰,普通瓦屋面,普通木板楼,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层高3m。 | 8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lO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迸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简易一级 | 1、全部土筑墙,或木柱屋架卡砖墙,部分混条、竹片、木板壁墙等,普通门窗平顶,瓦屋面,水泥地面或素土地面。 2、除瓦屋面改为油毡、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外,其他墙体结构同上。 | 380 | 简易一级。高度2.2米以下,均无墙体,只有柱和各类盖屋面的生产生活设施,作工料房等棚屋,按30元/平方米补偿 |
简易二级 | 1、集体或村民个人独户搭建的厕所等杂屋。 2、集体或村民个人堆放杂物的临时棚以及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 | 280 |
房屋成色勘估表
房屋结构 | 房屋结构 | 房屋结构 | |
房屋结构 | 房屋结构 | ||
房屋结构 | |||
已使用年限 | 已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房屋成新 | 房屋成新 | ||
房屋成新 |
附件3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一)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水池(箱)类 | 生产、生活用砖、石水池 | 立方米 | 180 | 砖、石砌墙粉水泥,容积3m3以下,占地面积超过20㎡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土池 | 立方米 | 240 | 水泥粉壁的按15元/m3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口 | 44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箱 | 个 | 240 | 农民屋顶上生活用水箱,含管道水箱座等。 | |
化粪池 | 立方米 | 300 | 按照300元/立方米计算化粪池大小。 | |
水井类 | 机钻井 (摇泵井) | 米 | 15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每户限一口)。 |
砖、石砌井 (含混凝土) | 立方米 | 34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最高600元/口(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
土井 | 立方米 | 88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最高200/口。 | |
电杆电线类 | 8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60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8米以下水泥地杆 | 根 | 45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
木电杆 | 根 | 170 | 1.2m处量胸径14cm。 | |
三厢四线 | 米 | 25 |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另增加10元/m。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二)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晒坪类 | 水泥坪 | 平方米 | 8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8cm,水泥抹面,含平整费。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50 | 厚度不少于6cm,三砂捣制,表面抹光,含平整费。 | |
素土坪 | 平方米 | 20 | 素土夯实,表面抹光。 | |
岩板坪 | 平方米 | 180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含平整费。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立方米 | 450 | 含部分钢筋,含平整费。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100 |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40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25 | 表面平整,含平整费。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平方米 | 10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24砖斗墙 | 平方米 | 8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19砖墙 | 平方米 | 65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13砖附柱墙 | 平方米 | 6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土筑、土砖墙 | 平方米 | 4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保坎类 | 水泥浆砌保坎 | 立方米 | 300 | 勾缝增加10%,含挖基础超深。 |
干砌保坎 | 立方米 | 220 | 含挖基础超深。 | |
禽畜(槽)类 | 圈内搁预制板地面 | 平方米 | 45 | 水泥预制板。 |
砖铺猪栏栅 | 平方米 | 25 | 砖砌粉水泥。 | |
竹木猪栏栅 | 平方米 | 25 | 竹制带门栏栅。 | |
石槽或水泥预制槽 | 个 | 110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三)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水管 排水沟(涵管)类 |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下) | 米 | 4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上) | 米 | 6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4分水管 | 米 | 6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6分水管 | 米 | 7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寸水管 | 米 | 9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5#室外水管 | 米 | 8 | 镀锌。 | |
20#室外水管 | 米 | 10 | 镀锌。 | |
25#室外水管 | 米 | 14 | 镀锌。 | |
32#室外水管 | 米 | 17 | 镀锌。 | |
40#室外水管 | 米 | 19 | 镀锌。 | |
50#室外水管 | 米 | 21 | 镀锌。 | |
0.3X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66 | ||
0.5X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94 | ||
1X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130 | ||
75#落水管 | 米 | 10 | 含各类。 | |
110#落水管 | 米 | 14 | 含各类。 | |
砖砌明沟 | 米 | 28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X20。 | |
三砂明沟 | 米 | 33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X20。 | |
暗砼涵管∮100mm | 米 | 33 | ||
暗砼涵管∮300mm | 米 | 44 | ||
暗砼涵管∮400mm | 米 | 60 | ||
暗砼涵管∮600mm | 米 | 80 | ||
暗砼涵管∮800mm | 米 | 100 | ||
暗砼涵管∮1000mm | 米 | 120 | ||
铸铁管∮100mm | 米 | 35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四)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含混凝土) | 平方米 | 120 |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木架大棚 | 平方米 | 50 | 大棚拱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30 | 大棚拱材为竹,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五)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室内外其他设施类 | 简易灶 | 座 | 450 | 台体台面贴瓷砖增加10%,带热水箱及洗涤池的另增加200元补偿。 |
砖砌烟一锅灶 | 座 | 900 | ||
砖砌烟二锅灶 | 座 | 1350 | ||
砖砌烟三锅灶 | 座 | 1800 | ||
无烟灶台 | 座 | 1800 | 包括灶台贴瓷砖、水泥条板、不锈钢盆等。 | |
有线闭路电视 | 户 | 33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自装卫星天线 | 户 | 22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热水器 | 台 | 15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壁挂式空调机 | 台 | 16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柜式空调机 | 台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电话移机 | 个 | 33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大便器 | 个 | 100 | ||
座便器 | 个 | 240 | 含水箱。 | |
浴缸 | 个 | 240 | 移动。 | |
面盆 | 个 | 70 | 移动。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200 | 不含水泥垫层补偿。 | |
其 他 类 | 瓦窖 | 个 | 2000-4000 | 废弃的不补偿。 |
石灰窖 | 个 | 1300 | 废弃的不补偿。 | |
红薯窖 | 米 | 300 | ||
电动卷闸门 | 平方米 | 400 | ||
一般卷闸门 | 平方米 | 180 | ||
电动推拉门 | 平方米 | 330 | ||
一般推拉门 | 平法米 | 120 | ||
普通钢制防盗门 | ㎡ | 330 | ||
不锈钢防盗网 | ㎡ | 88 | ||
钢筋防盗网、窗钢筋 | ㎡ | 66 | ||
拉闸门 | ㎡ | 198 | ||
高档防盗门 | ㎡ | 495 | ||
普通防盗门 | ㎡ | 385 | ||
铝合金窗 | ㎡ | 198 | ||
食用菌 | 袋(筒) | 4 |
附件4
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标准
项目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通水补助 | 户 | 30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电补助 | 户 | 22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路补助 | 平方米(户) | 120 | 按面积计算,最多补偿不超过10000元。 |
新宅基地 平整补助 | 平方米 | 240 | 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
附件5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坟墓搬迁及移装 费用(元) | 条石罗围、砖砌、石砌等补偿 | 备注 |
土坟墓 | 冢 | 2500 | 按不低于2000元/冢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由县市人民政府通过市场询价或评估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等方式按实确定。 | 城市规划区内的坟墓原则上统一搬迁至政府确定的公墓山,相关补助金额由县市人民政府按迁入公墓山的实际价格确定,并补助。 |
有碑无圈坟墓 | 冢 | 3000-3500(根据墓碑大小确定) | ||
有碑有圈坟墓 | 冢 | 4500-11000(根据墓碑大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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