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文号:
芷政办发〔2016〕26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5月13日
施行日期:
2016年05月13日
(芷政办发〔2016〕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减少被征收人安置过渡期限,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芷江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芷政发〔2012〕5号)、《关于修订<芷江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芷政发〔2015〕6号)作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群众自愿、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方式,引导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住房,满足其多样化的安置房源需求。
二、本补充意见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在政府不再建设安置房的前提下,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芷建发〔2013〕24号文件确定的产权调换补偿价值发放购房款,被征收人持购房款在县城规划区内经相关部门、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购的合法房源中,自主选择购买房屋实现安置。
三、货币化安置购房款的计算办法。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以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屋面积为依据,按照房屋所在楼盘的采购平均价格计算价值,在协商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结算有关款项后,向被征收人发放购房款(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屋面积×房屋所在楼盘的采购平均价格=购房款)。
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购房款为其原房屋的评估价值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四、被征收人领取购房款后,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购房款的 3% 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按照“征收一个产权安置一个产权(征收一套房屋安置一套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3万元的生活设施补贴。
五、被征收人持购房款选购现房的,按照芷政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选购期房的,按照芷政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发放18个月临时安置费。逾期,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根据芷建发〔2013〕24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房初装修折价计算,按照7000元/套的标准补助给被征收人。该补助与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以现金方式支付到位。
六、相关规定
社会房源采购程序:
(一)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社会发布社会房源采购公告,县财政部门参与监督和管理。
(二)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有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报名参加政府社会房源采购。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报名情况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经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认可的良好房地产开发业绩;(2)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无历史遗留问题;(3)供应的社会房源各项工程质量、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4)社会房源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相关部门、县房屋征收部门以公开方式确定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签订《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房屋套数、建筑面积、户型、销售价格、结算方式、房屋交付期限等内容。
(六)开发企业信誉认定采取动态方式。
七、本补充意见发布后,除本补充意见调整的有关规定外,原芷建发〔2013〕24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本补充意见发布前已发布征收公告的城市建设及改造项目,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继续执行芷政发〔2012〕5号、芷建发〔2013〕24号文件及已拟定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
八、其他
(一)本补充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实施效果适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