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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怀化市新晃县人民政府
文号:
晃政发〔2019〕5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02日
施行日期:
2019年08月0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
第四章 房屋及其它建(构)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第五章 安置地分配及安置区建设
第六章 搬迁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西新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西新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搞好新晃侗族自治县城西新区建设,依法保障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确保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怀政发〔2018〕6号)、《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6〕9号)等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西新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及附属设施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城西新区范围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界定。
实施征收工作前,涉及社会稳定的,应依法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家、省、市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指的征收安置部门,是指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县发改、环保、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晃州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员会负责被安置户资格确认、人员登记、名单公示及维护稳定等前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县人民政府将征地方案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并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拟征地告知后,征收安置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农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拒不确认的,征收安置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或《拟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拟征地范围一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九)办理林地林木流转及核发林地权属证书;
(十)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醒目位置公告并听取意见,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听证及其他权利和义务。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县征收安置部门应当组织征收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县征收安置部门可将调查结果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征收安置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安置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拒不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征收安置部门以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将其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予以专户储存。
征收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怀政发〔2018〕6号)及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6〕9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发布迁坟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晃州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相关规定处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第四章 房屋及其它建(构)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住宅房屋、房屋装饰(修)、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以选定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及装修装饰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准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及装修的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依据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50%以上被征收人对其中一家评估机构无异议的,视为多数确定;没有得到50%以上被征收人认可的,则由征收安置部门在有评估意向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
(二)被征收人应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被征收人拒绝实际查勘,可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核、鉴定。
(四)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导致被征收房屋价值无法计算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征收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标准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不予补偿,由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的业主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架设管网、高压电杆占地需要征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需要迁移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的,按工程造价经审计后进行补偿。征收土地前已废弃未用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范围内有需要保护的测量标志、文物古迹的,征收安置部门应与其主管部门联系,按规定处理。
征收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沙场等,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房采用货币安置、统规自建安置两种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一)货币安置是指征收安置部门以被征收合法住房(不含非住宅类)的评估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然后奖励合法住房面积10%的价值部分,对被征收人给予安置。
(二)统规自建安置是指征收安置部门对所有集中安置户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集中安置、自行建设的原则(鼓励多户联建、委托代建)进行安置。在集中安置区内,每宗安置地非临街的规划面积不超过120㎡,临街安置地的规划面积不超过96㎡,一房多户新安置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原有住房用地面积的2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合法建(构)筑物;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生产用房,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情况,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最高不超过12个月。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四)征收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的;
(五)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
(六)征收农村村民非住宅房屋的;
(七)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予补偿不予安置的情形。
第十九条
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l人增加补助费l50元。选择统规自建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过渡期间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l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偿700元;建筑面积超过l00平方米低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5元/月;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统一按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期限为9个月,选择统规自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十条
自《拟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应及时向征收安置部门申报,并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妥善处理租赁事宜;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的,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应及时向征收安置部门申报,并妥善解除抵押问题;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解决,相关补偿费用依法予以提存。
第五章 安置地分配及安置区建设
安置区规划必须符合新晃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及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区村民安置点规划,房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调整规划指标。确需变更的,应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安置地的取得及建设要求。
(一)资格审查。县征收安置部门会同被征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晃州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被安置户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五天)。
(二)分配方式。按照房屋拆迁腾房的先后顺序,采取先腾先选的方式,分期分批抽签确定每户安置地。
(三)已经取得的安置地,原则上不能更改和互换,如确需进行安置地互换的,必须是在互换双方自愿(以文字为依据)的前提下,经征收安置部门同意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互换。
(四)征收安置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每栋安置房必须实行统一标高、统一楼层、统一格调、统一外墙颜色等要求;对不按安置区建设管理要求施工的,征收安置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造成的损失由安置户自行负责。
(五)房屋建成后经征收安置部门验收合格的,兑现执行规划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执行规划奖。
(六)为了确保安置区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安置区内取得安置地建房的安置户,从安置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的,执行规划奖减半奖励;三年内未建成的,取消执行规划奖。
(七)安置房建设有关审批手续(如: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房屋建设、房屋验收、房屋产权办证等),由晃州镇人民政府协助征收安置部门办理,税、费由征收安置部门承担,三年内未建成的和不按规划修建的,费用自理。安置用地的规划设计、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由征收安置部门负责。
第六章 搬迁奖励及优惠政策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地的,经县征收安置部门验收认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奖励:
(一)支持征拆奖:主动配合工作,积极签订《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经验收合格后,属于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给予300元/㎡的支持征拆奖励;属于集中安置(统规自建)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给予100元/㎡的支持征拆奖励。
(二)执行规划奖:符合安置条件在安置区内建房的安置户,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给予200元/㎡的执行规划奖励。
(三)计划生育奖:农村独生子女户或两女结扎户(凭县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房的,经验收认可后,给予30000元特别奖励。
(四)对孤寡老人、五保户等单独立户且愿意采取公共租赁住房或民政集中供养的,以及残疾特困户(家庭有四级以上残疾的持证人员)按民政、移民、扶贫等相关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金的政策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负责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截留或挪用补偿费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征收土地、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伪造相关资料骗取有关费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出台的新规定执行。
附件:
1.新晃县城西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1.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地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层高的规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m,楼层高度3m。
(2)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不低于2.7m。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m以上(包括2.2m)。
2.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为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m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m(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适当予以补偿。
4.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m以下(含0.5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m的,每超过0.1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m,超过1.5m的按1.5m计算。
5.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不包括装修(饰)补偿标准。
6.在房屋补偿面积有争议时,以县相关机构测绘报告所确定的面积为准。
2.新晃县城西新区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 项目 | 类别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备注 | |
| 坟墓 | 土坟 | 无棺 | 冢 | 1000 | |
| 有棺 | 4000 | ||||
| 砖石坟 | 冢 | 5000 | |||
| 砼坟 | 冢 | 6000 | |||
| 碑 | 座 | 600-1000 | |||
| 罗围 | 圈 | 1200-2000 | |||
注:1.有碑或修建罗围的按以上标准补偿;没有碑或修建罗围的,不得给予碑和罗围补偿。
2.坟墓补偿以实际挖掘为依据。
3.无坟主的由征收单位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3.房屋装修(饰)补偿项目
| 1.房屋装修(饰)物从房屋中剥离评估或作价补偿。 |
| 2.装修(饰)的范围:房屋外墙面砖,室内墙面仿瓷涂料、墙布,顶面吊顶及灯饰,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砖,室内地板,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窗(含纱窗),各类金属防盗网、遮阳篷,室内固定家具等生活设施。 |
4.新晃县城西新区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 晒坪类 | 岩板坪 | 平方米 | 65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 |
| 水泥坪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 |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40 | 厚度不少于6cm,三合灰捣制,表面抹光。 |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立方米 | 350 | 包括基础,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24砖斗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 18砖墙 | 立方米 | 200 | 同上。 | |
| 13砖附柱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 土筑、土砖墙 | 立方米 | 150 | 同上(包括三合灰砌筑墙)。 | |
| 挡土墙护坡保坎类 | 砖(岩)砌挡土墙护坡 | 立方米 | 28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 片石干彻挡土墙护坡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 水泥浆砌 | 立方米 | 200 | ||
| 三合灰 | 立方米 | 150 | ||
| 岩石干砌 | 立方米 | 180 |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水泥抹平。 |
| 90 | 厚度达到15 cm以上。 |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30 | 表面平整。 | |
| 水管类 | 米 | 5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 电杆线类 | 7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3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 7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4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
| 木电杆 | 根 | 100 | 拆卸。 | |
| 室外照明线 | 米 | 30 |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的每米增加5元补偿。 | |
| 变压器 | 个 | 经电力部门评定用于生产生活的,经评估后给予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 ||
|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 水池类 | 砖粉生活用水池 | 立方米 | 350 | 砖砌粉水泥生活用水箱,有盖板,内、外贴瓷砖增加30%补偿。 |
| 砖粉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32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 三合灰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20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 沼气池 | 套 | 25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 水井类 | 机钻井(摇泵井) | 口 | 40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抽水设备的拆除工资;废弃的不予补偿。 |
| 砖砌、石砌井 | 米 | 1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 土井 | 口 | 3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 排水沟(涵管)类 | 砖砌明沟 | 米 | 8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三合灰明沟 | 米 | 5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 砖砌暗沟 | 米 | 100 | 含盖板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 暗砼涵管Ф110mm | 米 | 50 | ||
| 暗砼涵管Ф300mm | 米 | 80 | ||
| 铸铁管Ф100mm | 米 | 60 | ||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 | 平方米 | 32 | 大棚拱材为热浸锌钢管,钢管外直径为2.5厘米、厚度为0.15厘米;大棚标准配置为同材3排连杆4排卡槽、大棚两头各安装1个门、2个韩式侧卷摇膜器连同材大棚长度的摇膜钢管、拱间距1米、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6米、顶高3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 水泥大棚 | 平方米 | 22 | 大棚拱材为水泥预制,3排外直径为2.0厘米的热浸锌钢管连杆,拱间距1.1米,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6米、顶高2.3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10 | 大棚拱材为竹木,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5米、顶高2.2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
注: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被征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5.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5.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水田 | 旱地 | 专业菜地 | 专业鱼池(塘) | 备注 | |
| 新晃县 | 1600 | 1600 | 2000 | 2000 |
6.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苗高3米以下 | 胸径6-12厘米以内 | 胸径14厘米以上 | 备注 | |
| 马尾松、杉树、国外松等 | 2000 | 3000 | 4000 |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10株以上。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用材林补偿,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4.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
| 香椿及其他树木 | 1500 | 2500 | 3500 | |
| 楠竹 | 6000 | |||
征收范围内成片果树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序号 | 种 类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6年以上) | 备注 |
| 1 | 柚、柑、桔 | 3000 | 8000 | 10000 | 1.本表中葡萄、猕猴桃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40株/亩,其他果树设定的栽植密度为50-6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两种或两种以上果树混栽的,以栽植较多的一类计算补偿。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果树补偿,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4.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
| 2 | 桃、李、梨、枣、杏、枇杷、石榴、猕猴桃、杨梅、葡萄 | 3000 | 10000 | 12000 |
征收范围内成片经济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序号 | 种类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6年以上) | 备注 |
| 1 | 油茶 | 2500 | 8000 | 10000 | 1.本表中油茶、油桐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00株/亩,茶叶栽植密度400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经济林木补偿,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部门确定。 3.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且须有农业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
| 2 | 油桐 | 2000 | 6000 | 9000 | |
| 3 | 茶叶 | 3000 | 9000 | 12000 | |
| 4 | 板栗 | 2500 | 5000 | 8000 |
7.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元/株)
| 序号 | 苗高 | 胸径 | 备注 | |||||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2—3厘米 | 3—5厘米 | 5—6厘米 | |||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
| 1 | 樟树 | 25 | 40 | 60 | 70 | 80 | 110 | 1.树木超过表中最大胸径的,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2.胸径按树根部以上1.3米处计算。 |
| 2 | 梓、楠、泡桐 | 25 | 27 | 30 | 38 | 48 | 55 | |
| 3 | 杉树、松树 | 25 | 27 | 30 | 38 | 45 | 50 | |
| 4 | 桂花 | 25 | 40 | 50 | 80 | 110 | 220 | |
| 5 | 玉兰 | 25 | 35 | 45 | 50 | 60 | 90 | |
| 6 | 铁树 | 60 | 120 | |||||
| 7 | 女贞 | 22 | 30 | 40 | 45 | 60 | 80 | |
| 8 | 楠竹、竹 | 每根周围10—20厘米补偿26元 | ||||||
征收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元/株)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6年以上) |
| 1 | 杨梅 | 60 | 100 | 180 |
| 2 | 桃、李、梨、枣、枇杷、石榴、棕、椿树、银杏 | 55 | 90 | 120 |
| 3 | 猕猴桃、葡萄 | 30 | 70 | 100 |
| 4 | 油茶、油桐 | 20 | 60 | 80 |
| 5 | 柚、柑、桔、板栗 | 40 | 80 | 150 |
征收范围内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补偿标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
| 高度(米) | 冠幅(米) | |||||
| 1 | 茉莉、木槿 | 0.5 | 株 | 25 | 高度1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另补偿20元。 | |
| 1 | 株 | 40 | ||||
| 2 | 迎春花、山茶花 | 一年生 | 株 | 25 | 冠径1.5米以上,每增大50厘米,另补偿20元。 | |
| 0.8 | 株 | 40 | ||||
| 1.5 | 株 | 65 | ||||
| 3 | 黄杨、夹竹桃 | 一年生 | 丛 | 25 | 四年以上生30元/丛。 | |
| 二年生 | 丛 | 30 | ||||
| 三年生 | 丛 | 40 | ||||
| 4 | 七里香、栀子花 | 0.4 | 株 | 25 | 冠幅1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20元。 | |
| 0.7 | 株 | 30 | ||||
| 1 | 株 | 40 | ||||
| 5 | 芭蕉、美人蕉 | 小 | 丛 | 25 | ||
| 中 | 丛 | 28 | ||||
| 大 | 丛 | 30 | ||||
| 6 | 月季、玫瑰、杜鹃 | 一年生 | 株 | 25 | 4年以上30元/株。 | |
| 二年生 | 株 | 30 | ||||
| 三年生 | 株 | 40 | ||||
| 7 | 木芙蓉 | 1 | 株 | 25 | 高度1.70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20元。 | |
| 1.4 | 株 | 30 | ||||
| 1.7 | 株 | 40 | ||||
| 8 | 葱兰 | 小丛 | 25 | |||
| 大丛 | 30 | |||||
注: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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