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2-04 来源: 浏览:79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襄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

  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

发文日期:

  2011年12月27日

施行日期:

  2011年12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 《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系统工程。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推动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对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 《条例》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房屋征收机构及工作职责

  我市各级房屋征收机构及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确定:

  (一)房屋征收机构的设置

  1、成立市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房管局、国土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建委、发改委、国资委、规划局、城管局、地税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建投公司、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论证,征收方案、征收决定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协调和决策。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2、市房管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各城区(不含襄州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城区住建部门为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房屋征收部门由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依法确定;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在市政府统一政策标准下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市区房屋征收工作程序一致、补偿公平;

  4、各县(市)和襄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县(市)和襄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二)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

  1、市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全市征收搬迁计划和方案;

  (4)负责对各城区、各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备案审查,市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5)负责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公司的信誉记录;

  (6)负责对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进行备案审查;

  (7)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8)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统计和档案资料的备案工作;

  (9)对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完成拆迁的建设项目,按原有规定履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行政裁决等行政职能;

  (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2、各城区、各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本地征收搬迁计划和方案,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2)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3)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审查;

  (4)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经协商不能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负责协助被征收人依法选定评估机构;

  (6)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事项的相关手续;

  (7)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8)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统计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三、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清理原有房屋拆迁政策规定,尽快制定征收配套政策规定。由市房管局、发改、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对我市原有房屋拆迁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同时,抓紧制定与 《条例》配套的相关政策;

  (二)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屋征收计划管理,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各项规划应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因公共利益确需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做好房屋征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计划一经审批确定,要严格执行;

  (三)严格规范征收程序。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 《条例》的规定,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应依法严格按照房屋征收程序,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状况调查登记、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发布、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等各项工作;

  (四)认真做好调查登记。各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要认真组织调查登记。同时,要依法依规做好未发证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五)及时公开各类信息。实施房屋征收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状况、分户补偿情况等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开和公布,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六)坚持实施“先补偿、后搬迁”。坚持文明征收,先给予补偿、后实施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杜绝暴力搬迁、野蛮搬迁,对采用非法方式的单位及人员要依法处理。有条件的房屋征收项目,应当先建设还建安置房,后实施房屋征收;

  (七)加强对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坚决制止擅自违法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自2011年10月1日之后,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的,房屋征收时一律依法不予补偿;

  (八)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对 《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各级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要的,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附件:《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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