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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人民政府
文号:
咸政发〔2018〕12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03日
施行日期:
2018年09月0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咸政规〔2017〕3号)文件实施以来,有效指导了全县征地拆迁工作,为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程序,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丰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一、关于林木补偿问题
1.林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照一类用材林(过、成熟林)5000元/亩,二类用材林(近熟林)4000元/亩,三类用材林(中、幼龄林)3000元/亩,杂灌林1500元/亩,其分类按树种、龄级、郁闭度等予以分类。
2.对于(咸政规〔2017〕3号)文件上没有明确规定的古大珍稀林木必须进行移栽保护,其移栽补偿搬迁费用经第三方林木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3.园林绿化等其他特殊情况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关于房屋产权调换问题
1.用于高层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是产权明晰,合法修建的居住房屋和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手续虽然不健全,但修建年代久远、权属明晰的居住用房。附属建筑、室内装饰装潢、室内不可迁移设备设施只能按中介评估后实行货币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必须是主房,对于猪栏牛圈、煤棚、车库、地下室、附属房屋(偏房、拖水)等生产生活设施用房和临时构筑物不能用于产权调换。
3.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商业门店需进行认定,需提供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以及相关调查佐证材料,以实际经营现状为准,用于仓储、生活起居的视为住房,认定后的商业门店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一楼临街商业门店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商业门店,在政府统一修建的高层安置房内,按"套内还套内、价值对等、互结差价"的原则予以产权调换。
4.一楼产权调换后的经营性用房不足备选经营性用房最小房型面积一半的,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者调换住房。
三、关于高乐山镇原县城老规划区内就近选择高楼安置问题
为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对高乐山镇原县城老规划区内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拆迁户,可就近在商品房小区按(咸政规〔2017〕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高层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地块是用于商品房开发;二是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地块处于该商品房开发项目红线范围内。具体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需调换经营性用房的,同一项目在政府统一修建的高层安置房中按照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择满足调换条件的经营性用房,不同项目以抓阄形式确定先后顺序选择满足调换条件的经营性用房。
四、关于已实施项目征地时选择宅基地安置和单元房安置的如何换成高楼安置问题
对县城规划区内原符合宅基地安置的房屋被征收户,现要求变更为高楼安置的,可按900元/㎡购买政府修建的高层安置房,面积以人均30㎡执行,每户最高不超过120㎡,超过标准的面积以市场价格购买;
符合单元房安置的被征收户,现要求变更为高楼安置的,按900元/㎡购买高层安置房,可购买面积以人均30㎡执行,每户最高不超过120㎡,超过标准的面积以市场价购买。原(咸政发〔2016〕5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拆除后奖励资金3万元不再享受。
五、高层产权调换安置奖励措施
选择产权调换所得的房屋免交办证所需费用;符合调换条件的,按政策调换后的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六、未登记建筑征收办法
1.属于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退房屋的,分以下两类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类:2013年10月9日前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建造的比照已登记建筑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类:2013年10月9日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建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咸丰县城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2.不属于原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未登记建筑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退房屋的,分以下三种类型区别对待处理:
第一类:在县城调整规划区范围(2017年3月27日)之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后不能享受奖励政策;
第二类:在县城调整规划区范围之日(2017年3月27日)起至项目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建造的按成本价评估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后不能享受奖励政策;
第三类:项目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修抢建的不予补偿。
七、对已征收腾空的房屋的拆除程序和费用问题
对已征收腾空的房屋以及相关的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定,由乡镇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咸丰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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