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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年07月25日
施行日期:
2011年07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唐河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唐河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一、
总则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1〕4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工商、交通、文化、教育、民政、税务等部门及滨河、文峰办事处、城郊乡、古城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
征收范围
(一)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城市功能以及因公共利益要求征收的区域。
(二)城市主次干道及河道两侧;重点工程、城市景观道路建设涉及的周边区域;严重影响城市布局、城市形象必须进行改造的不协调区域;大中型企业生活区域;居民居住条件需要改善,城市配套功能需要提升的区域。
(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四)县人民政府将把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
征收评估与补偿
(一)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见附件)。
(二)被征收的房屋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三)单体(指一户一院)住宅楼和平房补偿标准,按“房地合一”的原则,依据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对被征收人空闲的住宅用地及附属物予以补偿(见附件),或空闲住宅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按1:0.5予以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四)单元住宅楼实行产权调换的(拆一套补一套),按“房地合一”的原则,以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然后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调换后的差价。
以上两项,征收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评估价的20%,以货币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以建筑成本价支付增加面积款。
(五)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
从事经营活动房屋,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视为营业用房。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以评估价进行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当年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用途栏内注明为营业性质;
4、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六)个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价款进行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不含沿街营业用房)征收补偿。
1、单位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一律不予安置。
2、对结构特殊、构造复杂的建筑物和生产设备,经县政府审核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对被征收单位的非住宅建筑占用的国有土地要求货币补偿,依据使用权性质的不同,实行评估定价补偿。
四、
征收房屋安置
(一)安置住房一般设计为多层或高层住宅(含水、电配套设施)。安置地点:就地就近或异地安置。安置住宅楼户型标准为60m2、90m2和120m2三个标准。
(二)安置住房户型面积选择及价格的确定方法: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以1:1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每户人均最多安置80m2,剩余面积部分不再安置,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评估价的20%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每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40m2的,按人均40m2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安置楼房(六层以下)一、二、三层按1:1置换,四层按1:1.05、五层1:1.1、六层1:1.15置换安置面积。安置高层楼房:七层以下(含七层)按1:1置换,八层以上(含八层)每高一层递减1%置换。
(三)被征收的居民住宅,其合法建筑不足60m2的,按60m2予以安置,差额部分按照建筑成本价格补交房屋价款。
(四)单体(指一户一院)住宅楼或平房需异地安置的,其宅基地面积按1:1置换,差额部分以予补偿(见附件),依据总体规划建设。
(五)个人营业用房安置:个人营业用房需要安置的,按1:1进行安置。
(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予以补助(见附件)。
(七)涉及到的征收企业,土地性质是国有出让的,并要求置换土地的,征收人只补偿地上附属物,土地由县政府协调置换。
五、
房地产证件的收缴与办理
1、土地使用权人、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收回,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办理抵押的,由当事人负责解除抵押手续;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拒不交回两证的,按无证处理。出具假证明,骗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一律注销。
2、被征收人安置住房的产权证按有关政策统一办理,只收工本费。
六、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唐河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待国务院及省、市新办法颁布后,对本办法修订完善。
附件:1、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2、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房屋征收、奖励补助标准
4、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5、评估单位的选择办法
附件1
附属物补偿标准
| 名 称 | 特 征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 简易房 | 石棉瓦 | ㎡ | 50—90 | 门窗完好,檐高2m以上 |
| 简易棚 | ㎡ | 10—20 | ||
| 围 墙 | 砖墙 | m | 100—120 | 高2米以上 |
| 土墙 | m | 10 | 高2米以上 | |
| 门 楼 | 个 | 800—2000 | 面砖贴石 | |
| 院 内 地 坪 | 水泥 | ㎡ | 20 | |
| 砖 | ㎡ | 20 | ||
| 树 | 棵 | 15 | 胸径5—10cm | |
| 棵 | 25 | 胸径10—20cm | ||
| 棵 | 50 | 胸径20cm以上 | ||
| 机 井 | 眼 | 1000 | ||
| 压水井 | 个 | 200 | ||
| 水 池 | 150—200 | |||
| 有线电视 | 160 | 自行拆除 | ||
| 电 话 | 100 | 自行拆除 | ||
| 三相电 | 800 | 自行拆除 | ||
| 热水炉 | 个 | 500 | 自行拆除 | |
| 宽 带 | 个 | 500 | ||
| 电 表 | 个 | 500 | ||
| 水 表 | 个 | 600 | 自行拆除 | |
| 空 调 | 个 | 200 | 自行拆除 | |
| 太阳能 | 个 | 200 | 自行拆除 |
附件2
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 部位 | 特 征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地面 | 木地板 | ㎡ | 80—120 |
| 大理石、水磨石、地板砖 | ㎡ | 40—60 | |
| 吊顶 | 木吊顶 | ㎡ | 60—80 |
| 塑料、石膏、一般木吊顶 | ㎡ | 40—60 | |
| 门窗 | 门套、窗套 | 个 | 280—320 |
| 其它 | 座便、浴盆 | 个 | 100—200 |
| 瓷砖、马赛克 | ㎡ | 40—60 | |
| 木隔断 | ㎡ | 30—50 | |
| 蹲 便 | 个 | 70 |
附件3
房屋拆迁补助、奖罚标准
| 类别 | 标准 | 备注 |
| 临时安置过渡费 | 按常住人口,3人以下,每户每月300元,4人以上,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60元。 | 在过渡期内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征收人一次性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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