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
宛政〔2011〕58号
发文日期:
2011年08月15日
施行日期:
2011年08月15日
宛城、卧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在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公布之前,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暂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补偿。
二、
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不含提供过渡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一次性支付,但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0元。
过渡期限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确定。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双倍支付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
三、
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元,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按以上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四、
购房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00元。
五、
生活补助费
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六、
搬迁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