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1-16 来源: 浏览:68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

文号:

  洛开〔2011〕44号

发文日期:

  2011年05月10日

施行日期:

  2011年05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单位:

  《洛阳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洛阳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民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高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市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民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加强征收补偿管理

  一、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因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城中村民宅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补偿、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三、高新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民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区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统一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各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具体实施。

  四、凡被列入征收范围的单位及个人都要积极予以配合,向征收人员提供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户口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等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被征收者和参与征收调查的区、乡(镇)、村工作人员同时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五、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凡未经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装饰装修,打井、种植等地面附着物,在城中村改造时不予补偿。

  六、征收人员在对城中村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之前,应当对改造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及装饰、装修进行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建筑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条

  征收民宅房屋的补偿

  一、征收补偿标准。

  (一) 在被征收人宅基证有效范围面积内的两层以下(含两层)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按照73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二) 在被征收人宅基证有效范围面积内的三层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按照53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三) 在被征收人宅基证有效范围面积内的四层以上(含四层)只对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按照53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装修部分不再补偿。

  (四)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五) 其它特殊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补偿意见,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管委会审批。

  二、征收奖励

  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对在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入户调查,及时认定补偿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完成拆迁的被征收人,按照每户(本意见中的户是指一宅一证为一户)分时段给予奖励。(各指挥部根据项目开展情况确定各时间段奖励档次)

  (一) 入户奖。

  第一时间段奖励每户3000元;

  第二时间段奖励每户2000元;

  第三时间段奖励每户1000元。

  (二) 认定征收补偿结果奖。

  第一时间段奖励每户10000元;

  第二时间段奖励每户5000元。

  (三) 完成拆迁奖。

  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拆迁或放弃拆迁权利的被征收人,奖励每户5000元(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励标准)。

  三、征收补助

  (一) 临时安置费。实行房屋安置需要过渡的,临时安置按每人每月180元发放,安置房为多层建筑过渡期为18个月,高层建筑过渡期为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的按照每人每月260元发放临时安置费。过渡期内增长的人口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费。

  (二) 搬迁费。以4口人为基数按照每户800元的标准,每增加1人增发50元。

  (三) 交通补助费。对有中小学生的被征收户一次性发放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每人400元。

  四、对产权不明晰的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由参与征收调查的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并由村民委员会在调查表上签字,待产权明晰后再办理补偿手续,但不得影响征收工作。

  五、征收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葬的,由涉及村的村民委员会根据迁坟的实际情况,登记造册,加盖公章后报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后,给予补偿。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拒绝履行征收义务的,由区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报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条

  征收民宅房屋的安置

  被征收人的居住安置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按照建迁结合、相对集中、建成城市社区的模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建成后统一实行社区化管理。

  一、安置标准

  (一) 户口为本村的农业人员每人享受40平方米的安置价、10平方米的成本价;每户可调剂享受10平方米以内的市场价。

  (二) 安置房价格分为:安置指导价每平方米720元;成本指导价每平方米950元;市场指导价每平方米1850元三种。

  二、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户口在本村的农业人员,人员数量以被改造村庄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公安户口册登记的人数为基数(意见中被征收户为全市民家庭或“一头沉”家庭的安置对象是指户主和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

  安置对象属于以下情况的:

  (一) 农业户口

  1. 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按照村民标准执行,“两劳”人员比照执行。

  2. 凡在征收公告规定时间内年满18周岁且具备立户条件的农业人口,经本人申请可按安置价购买40平方米安置房。

  3. 已婚户口已迁入该村的且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书面申请,乡(镇)、村审核后可按安置价购买40平方米安置房。

  4. 计划外出生人员,在接受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后,依照农业人员安置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5. 被征收农户子女为已婚现役军人、配偶系农民、户口尚未迁入该村的,该军人及其配偶按“一头沉”安置。

  6. 被征收户户主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其市民子女中:

  (1) 已婚属“一头沉”的,按非农业户口第1条安置;

  (2) 已婚属全市民且在本村长期居住的,按全市民家庭安置;

  (3) 在征收公告规定时间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按农民安置。

  7. 被征收农户中的出嫁女户口尚未迁出的按农民安置,对户口已迁出现要求回迁的,户口冻结,不予安置。

  8. 原籍外地但在该村有宅基地、有住房并且长期在该村居住的农业人员,户口在本村的按农民安置,户口不在本村的只补偿,不安置。

  (二) 非农业户口

  1.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户主夫妻双方中有一人系城镇居民且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本人可按成本价购买40平方米安置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市住房办审核后,本人可按安置价购买40平方米安置房。

  2. 原籍在本村,有房产且长期在该村居住的全市民家庭,其在城镇的住房已参加过房改的,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40平方米安置房;未参加房改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市住房办审核后,每人可按安置价购买40平方米安置房;原籍在本村,有宅基地又有住房的被征收全市民家庭,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的,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40平方米安置房(每户最高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

  3. 被征收户户主夫妻双方均为市民,其子女中是农民的可享受安置价,是市民的按全市民家庭安置。被征收户户主夫妻原为“一头沉”,农村户口的一方已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按“一头沉”安置;另一方再婚,配偶为市民的,按全市民家庭安置;如其子女为农民的按农民安置,为市民的按市民安置。

  4. 对再婚人员根据家庭现状分别按农民或市民政策进行安置。

  5. 对被征收户中无子有女,女儿均已嫁出本村的农民家庭,经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安置意见。

  6. 对原籍在本村、入伍时户口已迁出,但退伍后户口未迁回本村,且在本村有房产的人员,是市民的按非农业户口第1条安置,是农民的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安置意见,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7. 对离婚的一方仍在本村居住且要求安置的,按其户口性质进行安置。

  8. 在洛阳高新区征收范围内的已婚人员,夫妻户口分别在两个村的,只能在一方享受安置政策。

  9. 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10. 其它特殊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安置意见,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管委会审批。

  三、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申报户型面积,填写《村民居住安置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将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四、每户所申报户型面积达不到应享受安置面积的,在自愿情况下允许调节转让,其他情况概不退补,计划内面积允许分套。

  五、愿意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其应享受的安置房面积,按照市场价予以补偿。

第四条

  其他

  一、各城中村开发改造指挥部负责依据本意见制订城中村开发改造具体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经区管委会批准方可实施。

  二、各城中村开发改造指挥部在实施征收前,必须对拟改造村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安置小区公用设施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方案,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制订。

  四、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或因教育、卫生、环保、文物、市政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征收暂未实施整村改造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本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另行研究处理。

  六、本意见实施前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已开始实施拆迁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洛阳高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附件1: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建筑装修类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规 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1 砖混楼房 砖墙、砼板、砼顶 735 二层以下(含二层)
    535 第三层
2 砖混平房 同上 715  
3 砖木楼房 上层木屋架、檩条瓦顶 630 下层为砖混,上层为砖木
4 砖木瓦(平)房 砖墙木架瓦顶 610 或砖墙、檩条、砼平顶
5 土木瓦(平)房 土墙、瓦顶 530 或2/3以上土墙、砼平顶
6 地下室 砖混结构 440 高2米以下
7 地下室 砖混结构 500 高2米至2.5米
8 地下室 砖混结构 535 高2.5米以上
9 炮楼 砖混结构 350 高2.8米以下
10 炮楼 砖混结构 400 高2.8米以上
11 窑洞 地坪砖石砌筑常年住人 300 洞高2.5米以上
土洞砖石全衬砌筑常年住人 270
土洞内粉刷常年住人 220
土洞破旧不能住人,放杂物 110
12 砖混门楼 砖墙、砼顶 560 含砖(砼)柱门楼
13 砖木门楼 砖墙、木架瓦顶 520  
14 土木门楼 土墙、瓦顶 500  
15 砼圈梁地基 只有地基无建房 245 含建材、填土补偿
16 砖地基 只有地基无建房 160 含建材、填土补偿
17 石头地基 只有地基无建房 80 含建材、填土补偿
18 外楼梯 砖混结构 300 没护栏减20元/平方米
19 前檐 砼挑梁、宽1米以上 350 地下为砼地坪
20 阳台 砼挑梁、宽1米以上 350  
21 砼檐板 宽25--100公分无梁 80 含过道板、工作台等
22 铁皮房   140-160  
23 简易房 砖混结构 260 层高不低于2.2米,有顶、四面有墙、有门窗
砖木结构 230
石棉瓦、油毡顶   130 土坯墙、草顶可参考此标准
24 彩钢瓦、钢架 70  
25 石棉瓦或油毡顶 50 三面墙、砼、砖地坪
26 石棉瓦或油毡顶 40 二面墙、砼、砖地坪
27 石棉瓦或油毡顶 30 一面墙、砼、砖地坪
28 石棉瓦或油毡顶 20 石棉瓦隔热层
29 砖围墙 二四墙 100 砼砌块墙按此标准
30 土围墙 土坯或夯土墙 20 高2米以上,2米以下不补偿
31 水泥地坪 厚6公分以上 50 房外、露天
32 砖铺地坪   40 房外、露天
33 房屋外墙 瓷砖(含瓷壁画和青石匾) 40 室内瓷砖按此标准
34 水泥路 路面厚15厘米以上 80 村庄内
35 室内装修 干粘石水刷石 30  
地板砖 40 含大理石
水磨石地坪 40 含各种材料水磨石地坪
花岗岩 80 含木地板
木墙裙 40 门套按此标准
塑料墙裙和扣板 40  
单包门 50  
双包门 80  
马赛克 40  
木线条 m 15  
石膏线 m 10  
钢化(仿瓷)涂料 8 含喷塑墙裙
立邦(乳胶)漆 8 水泥压光粉刷后刷漆
壁纸 13 壁纸、软包,砖墙无粉刷贴壁纸不补偿
木吊顶 40 木质、保丽板装修
石膏板吊顶 30 铝合金或木骨架
36 玻璃房 铝合金顶 70 高2.5米以上
铝合金顶 60 高2-2.5米
铝合金顶 50 高1.5-2米
37 大门 木质高2米厚3公分以上 100 含拆迁安装费,限一院一门补偿
木质高2米厚3公分以下 90 含拆迁安装费,限一院一门补偿
铁门或合铁门 160 含拆迁安装费,限一院一门补偿
38 卷帘门拉闸门   100 含防盗门
39 铁栅栏   25 含铁栏杆防盗窗
40 雨搭   10  
41 不锈钢栏杆   30  
42 水泥花格栏   20  
43 铝合金门窗 框扇玻璃齐全 100 塑钢按此标准
44 铝合金隔板 铝合金框镶玻璃 40 包括铝合金玻璃
45 铝合金网   20  
46 小水池   30 含水磨石、陶池、陶盆
47 陶瓷坐便器 有陶瓷水箱 150 无水箱减30元
48 陶瓷蹲便器 有陶瓷水箱 60 无水箱减30元
49 浴盆 陶瓷或唐瓷 150  
50 固定电话   158 拆迁移机
51 空调室外机 有室内机 100 拆迁移机
52 有线电视   300 含全套闭路
53 暖气片拆移 10片以上 50 含暖气管道
54 暖气片拆移 10片以下 30 含暖气管道

  二、林果花木类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规 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1 零星乔木 胸径¢5cm以下 7 1、胸径从树木距地面1.2m处计算; 2、稀有树种增加30%补偿; 3、按保留补偿的树木,归用地单位所有; 4、成片林木不适用此标准。
胸径¢6-10cm 15
胸径¢11-15cm 30
胸径¢16-20cm 55
胸径¢21-25cm 85
胸径¢26-30cm 130
胸径¢31cm以上 140
2 零星花椒树 1年内幼树 0.5  
未结果小树(胸径¢2cm以下) 5 依据树桩计算株数
初果中树(胸径¢2-5cm以下) 30 依据树桩计算株数
盛果大树(胸径¢5cm以上) 50 依据树桩计算株数
3 零星香椿树 1年内幼树 0.5  
小树(胸径¢2cm以下) 5  
中树(胸径¢2-5cm) 20  
大树(胸径¢6-10cm) 30  
大树(胸径¢11cm以上) 50  
4 零星灌木 白蜡条 6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 包括柳荆、杨等灌木丛。
紫槐 6
桑叉 20
5 零星葡萄 未果 10 种植1年以上
初果 50 有桩、上架,无上架每株减20元
盛果 80 有桩、上架,无上架每株减40元
6 零星果树 2年以下 8 1、包括苹果、梨、杏、枣、石榴、核桃、柿、桃; 2、移伐补偿; 3、其他树种按实际结果量酌情补偿。
2-3年未果 30
4-7年初果期 100
8-18年盛果期 320
7 大叶女贞 ¢2cm以下 2  
¢3-4cm 9  
¢5-6cm 28  
¢7-8cm 42  
¢9-10cm 56  
¢10cm以上 70  
8 雪 松 种生苗,高1m以下 10  
种生苗,高1-2m 17  
种生苗,高2-3m 30  
种生苗,高3-4m 50  
种生苗,高4m以上 增1m加50  
9 蜀 桧 高1m以下 5  
高1.1-2m 10  
高2.1-3m 21  
高3.1-4m 35  
10 银 杏 高1.5m以下 1.5  
高1.6-2.5m 3  
高2.6m以上 5  
11 四季桂 高0.8-1.2m 2  
高1.3-2m 3  
高1m以下 5  
高1-1.5m 7  
高1.6m以上 12  
12 牡 丹 一年内苗,单头 0.5  
2-3头 5  
4-5头 10  
6头以上 20  
13 白玉兰 ¢3cm以下,高1m 4  
¢4-5cm以下,高1.1-2m 10  
¢6cm以上,高2m以上 20  
14 百日红   8  
15 竹 子 丛状 5  
16 木槿花 独杆、丛状 2  
17 花石榴 丛状 2  
18 棕 榈 单株棕高 5元/10㎝  
19 黄 杨 单株2年以上 0.5  
单株2年以下 0.2  
20 金叶女贞 单株 0.2  
21 月季、玫瑰 苗、单株 0.2  
1-2年单株 0.5  
3年以上丛状 2  
22 红叶小波 单株 0.2  
23 雀舌黄杨 单株 0.2  
24 黄杨球 冠0.6-0.9m 2  
冠1m以上 4  
25 洒金柏 高0.3m 1  
高0.4-0.5m 3  
高0.6m以上 5  
26 罗汉柏 高0.3m 1  
高0.4-0.6m 2  
高0.7m以上 4  
27 菊 花 地栽、草株 0.2  
地栽、丛状 1  
28 樱 花 ¢3㎝以下 5  
¢4-6㎝ 15  
¢7㎝以上 30  
29 山茱萸 一年内,1m高 2  
2-3年,1.1-1.5m 10  
4年以上,1.6m以上 30  
30 芦荟 地栽 0.5  
31 杨 柳 胸径4㎝以下 10  
胸径5-10㎝ 20  
胸径10㎝以上 40  
32 菊花 1.5  
33 美人蕉 2  
34 广玉兰 胸径2㎝以下 20  
胸径2.1-3cm 30  
胸径3.1-4cm 50  
胸径4㎝以上 70  
35 花石榴 成株 5  
36 夜来香 地栽 0.5  
37 刺 柏 高1m以下 3  
高1-1.5m 5  
高1.6-2m 8  
高2m以上 10  
38 红叶李 胸径2㎝以下 7  
胸径2.1-3cm 15  
胸径3.1-4cm 25  
胸径4㎝以上 35  

  三、其他类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规 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1 家庭旱厕   600 一户限一个
2 蓄水池 砖石砌、水泥抹面 120 指民宅及生活用水
3 压水井 含压水机 300 无压水机减100元
4 红薯窖 深3米以上 430 可以使用
5 琉璃瓦   20  
6 猪圈 砖墙砼地坪有棚 150  
7 简易猪圈   70  
8 鸡舍   50  
9 照明电表 含线路 100  
10 动力电表 含线路 500 三相电表
11 水表 含接水开口费 50  
12 水泥管 ¢300㎜ m 20 限地埋管
水泥管 ¢500㎜ m 40 限地埋管
水泥管 ¢800㎜-1000㎜ m 60 限地埋管
13 镀锌管 ¢4公分 m 6 限地埋管
镀锌管 ¢6公分 m 10 限地埋管
镀锌管 ¢1寸 m 14 限地埋管
14 铸铁管 ¢1寸 m 10 限地埋管
铸铁管 ¢1.5寸 m 15 限地埋管
铸铁管 ¢2-4寸 m 20 限地埋管
15 陶瓷管   m 3 限地埋管
16 塑料管 ¢6分 m 5 限地埋管
塑料管 ¢8分 m 8 限地埋管
塑料管 ¢1寸 m 10 限地埋管
塑料管 ¢1.5寸 m 12 限地埋管
塑料管 ¢2寸 m 15 限地埋管

  四、集体土地征收民宅房屋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说明

  (一)关于民宅房屋的补偿

  1.半成品房未粉刷、未安装门窗、未铺地坪、无水电者按标准的60%补偿,门窗、水电、粉刷、地坪“三有一无者”,按标准的80%补偿;无封顶者按砖围墙计算。无证民宅按标准的80%给予补偿。

  2.房屋的标准层高为净高2.8米,层高超过3米(含3米)的可给予超高补偿。超高补偿计算方法:超高补偿(元)=补偿标准(元)÷房屋标高(米)×1/2×单层室内净高的超高部分(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3.砖木、土木结构房屋中的木顶棚可按木吊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建筑主体指砖混结构房屋和砖木、土木结构房屋。

  (二)关于水井的补偿

  1.一般水井指的是砖圈或水泥管井筒的大口井,补偿费含两相电表。

  2.压水井包括8公分左右的井管和井上架设的自吸泵(2相线路泵)。

  (三)其它补偿《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补偿标准》酌情执行。

  附件2:

  洛阳高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洛阳市重大事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区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评估工作,各乡镇负责具体实施。

  在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区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有效。

  第五条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方式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区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应当对各指挥部出具的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第六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否符合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四、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

  五、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

  第七条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风险存在、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八条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征收计划和征收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产权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安置房用地及建设等有关情况。

  二、项目征求村民意见情况,包括村民的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九条对于可实施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应包含风险评估预测,针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征收项目,在评估风险预警评价建议转化为可实施前,一律不予实施。

  第十条区管委会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以管委会名义下发给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第十一条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实施评估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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