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

临西县人民政府印发《临西县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1-15 来源: 浏览:66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临西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临政〔2007〕2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3月01日

施行日期:

  2007年03月01日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征地补偿的方式及标准

  第三章 安置补助办法及对象

  第四章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站、县政府有关部门:

  《临西县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临西县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暂行办法

总 则

  为依法做好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原土地使用者一定补偿的行为。

  征用土地实行公告和登记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不得无理阻挠。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先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土地征用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合同随之终止。

第三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除国家和省、市政府统一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项目外,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本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县国土局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全力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征地行为。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规定予以补偿支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二章 征地补偿的方式及标准

  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经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向村经济组织支付各项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安置。

第七条

  对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采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进行,其具体补偿标准参照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者(详见附表)。

第八条

  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的方式及标准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方式之一:按照依法征地、公开公平、分区定补、定期调整、年年结清、受益增值、永久补偿的原则实施。参照征收征用耕地的平均年产值等因素,确定年度区片综合地价,按亩分年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实行永久补偿。补偿标准在不降低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县人民政府每三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进行调整土地费用补偿标准,并相应调整按本办法已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调整前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1+全国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县人民政府设立土地补偿费用财政专户,专户管理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土地补偿使用费和政府征地调节资金,包括本级政府土地收益部分和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等,确保土地补偿资金有充足的来源。该项土地补偿资金要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每年12月份一次性拨付被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方式之二:按照确定的土地面积,根据区片定价在征用土地时一次性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一次性拨付被占地村委会,由村委会按照土地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分配。其具体补偿标准按区片综合定价执行。

  方式之三: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农户的意愿,也可采用同一地块对方式一和方式二合并执行的方法进行。即被征地户可在上述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土地储备中心和村委会要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由被征用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第九条

  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乡镇为单位,按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十条

  对违章建筑及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农作物、抢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设施等不予补偿。

  对附表内无补偿项目及标准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建设单位的被征地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

第三章 安置补助办法及对象

  被征地村经济组织可根据各自实际,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安置或补助。

  (一)调剂土地。征用零星土地县且村内机动地较多的村,可以通过调剂承包地给予安置,因调剂土地而产生的通行、排灌、土质等因素变化而需要进行补偿的,村可给予适当补偿,调地后不另行发给安置补助费。

  (二)参加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按照征用土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根据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出资的原则,从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费中出资,参加社会养老等保障体系。

  (三)发放安置补助费。一般采取征到谁补到谁的办法。在征地后分期分批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失去承包土地安置对象。

第十二条

  原有村级土地征用安置补助办法较好地体现了合法合理原则的可以保留,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本暂行办法统一规定的,应予修正。

第十三条

  按照本暂行办法重新拟定村级土地征用安置补助办法的,应当与原来村补偿办法妥善衔接。土地二轮延包前征用的土地,原来已按当时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或安排,或二轮土地延包时通过调整承包地或账面承包面积予以弥补的,不另行补助。原征地后未予补助的,可以按其失去承包土地的面积及时间,参照当时当地年均净收益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被征地村经济组织在册社员及其农业家庭成员。

  原身份为村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及享受义务兵待遇的现役军人、在校的大中专学生、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也属于安置补助对象。

第十五条

  被征地村的计税耕地被全部征用或撤消村建制后,新增人员一律不再享受土地征用安置补助政策。具体时间确定如下:

  (一)计税耕地被全部征用,最后一批计税耕地征用时批准机关批准之日;

  (二)全村实行农转非的批准之日;

第四章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提高被征地村的农民生活水平,也可以连同其余集体资产组建设区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七条

  禁止征地补偿费出借。征地补偿费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建造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开支。大型开支或土地补偿费作为对企业投资等使用的,应经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征地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全额下拨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征地补偿费要实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村级财务应在“公积金”账户下设置“土地征用补偿费”二级科目。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土地征用登记簿和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明细簿。

第十九条

  土地招、拍、挂所得土地收益超出基准地价部分,县政府按一定比例足额拨付被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失地农户缴纳社会养老费的补贴。

第二十条

  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结合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征用土地安置补偿费收支情况,接受村民和上级政府及有关业务部门监督。

第五章 附则

  本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有关村内安置补偿办法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附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

  主题词:印发 土地补偿办法 通知

  临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日

  (共印50份)

  附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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