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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号:
石政办发〔2013〕16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4月25日
施行日期:
2013年04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补偿安置
第三章 资金拨付
长安区人民政府,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5日
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新城大道工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冀政〔2011〕1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12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新城大道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收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城大道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新城大道征收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收及安置总负责。
第五条
新城大道工程沿线涉及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红线图,办理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含安置用地)和组卷报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设施动迁费用及征收费用的评审。石家庄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工程建设与管理。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电力、通信、供暖、燃气等部门负责所属线路、管网设施的设计改迁工作。
第七条
沿线涉及电缆、电线、管网及线杆的迁改工作由新城大道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收单位和村(居)民的工作。
第二章 补偿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
(一)依据石家庄市道路建设工程规划,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6条执行。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征收事项,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执行。
(三)石家庄新城大道建设工程建设规划道路沿线国有土地被征用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异地安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呈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城乡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解决安置用地。被征用单位应从大局出发,服从市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安排。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冀政〔2011〕1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及其附属物、装修等,经评估后,给予货币征收补偿安置。征收集体土地居民房屋,在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能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决的,不再另批宅基地。不能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决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决的,另批宅基地自建安置,旧宅基地按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补给村集体。新增用地指标由市统一协调解决,安置事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具体办理。搬家费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25元,计发6个月。
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性用房予以拆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石政办函〔2010〕12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手续不全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评估价(重置价考虑成新)的80%补偿。
企业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补偿,按照最近连续三个月缴纳养老保险的实有职工人数和全市上年度人均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核定,计发6个月。企业临时职工人数须经工商部门证明,各县(市)、区指挥部初审,市财政评审确认,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搬家费补偿20元/平方米。
上述补偿费用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完税证明、工商证明、工资表、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农作物、树木)、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石政办函〔2010〕12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此前沿线县(市)、区另有标准并付诸实施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
坟穴迁移补偿,只对被征收人直系三代亲属补偿,每人600元。
对于石政办函〔2010〕12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未涉及的补偿项目,按照此前沿线县(市)、区制定并付诸实施的标准或参照已开工建设类似此项目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征收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对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费按每平方米25元补助,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清运。
第十五条
对涉及铁路、高速公路、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征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由石家庄交通运输局协调市国土、规划部门和专业测绘机构依据占地红线图进行现场测量放线、土地指界、统计征地亩数并作为组卷依据;征收建筑物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及相关单位现场统计,由财政评审跟审核查确认。
第十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严禁自行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一律无偿拆除。
征地公告发布后抢载、抢种的花草、树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造物,一律无偿拆除。
第十八条
由所在县(市)、区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并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地上建筑物按照石政办函〔2010〕12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评估费用按照有关收费标准经评审核定后由项目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及大型设备的搬迁费用评审由被征收单位编制动迁方案及预算,由新城大道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动迁方案和预算进行审核把关后,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项目完成后,由被征收单位出具竣工图及竣工决算,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决算评审。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有权属争议的或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拒绝征收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对被征土地、被拆房屋作勘查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正定新区内涉迁的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执行石新管〔2011〕60号《正定新区管委会关于集体土地上企业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文件。
第三章 资金拨付
新城大道工程征收工作费用按石政办函〔2010〕12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为6000元/亩,直接拨付有关县(市)、区,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工作费用的拨付办法,先期支付60%作为征收启动资金,征收实施后按照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期拨付至95%,剩余资金待征收任务完成后,全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公共设施动迁资金,经财政评审后,先期拨付60%,然后按施工进度分期拨款至80%,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剩余资金。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5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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