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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丹政办发〔2019〕68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29日
施行日期:
2019年07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和奖励
第四章 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五章 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六章 附 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9年第六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类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政办电〔201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因政府征收集体或因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建设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建设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为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本县辖区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在本县辖区内集体土地因国家和其他项目建设需要,依法由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收。
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制定实施被征地农民产业预留地用地、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办法;签订《征地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协议书》;核发征地拆迁补偿费,测算征地、拆迁成本费用;协调办理被征地拆迁农民生产生活、拆迁回建用地用房的使用手续;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农业人口及耕地数据由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如实填写,报城关镇人民政府汇总,并经县自然资源、统计、公安、农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城关镇人民政府建立被征耕地核减台帐并送县土地储备中心备案,使被征收耕地数据库中相应核减,在再次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以及各乡镇的集体土地因国家建设和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的,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被征地农民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办法;协调办理被征地拆迁农民生产生活、拆迁回建用地用房的使用手续;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对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权属和被征地村、组(队)人均耕地以及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情况调查;签订《征地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协议书》;核发征地拆迁补偿费,测算征地、拆迁成本费用,建立征地拆迁档案。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建设用地选址、用地预审、征收土地预公告、用地材料申请、审查报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审核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办法公告;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及解释,组织召开被征地群众听证会,指导督促征地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指导开展土地征收和安置、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前期开发。
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屋拆迁补偿及法律法规的解释,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预留产业用地建设规划设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征地成本支出的资金管理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结算决算进行审核和监督。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及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按批准内容建设,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等违法建设行为。
县人社局、医疗保障局按政策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医疗、养老保险费的测算、征收、管理和支付等社会保障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提供用地报批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审核意见材料。
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工作。
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统计局、监察委、公安局、法院、司法局、房管所、房改办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转为城镇居民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可由原农村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听证告知、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届满2年后,未实施征地拆迁的,其公告自动失效。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公告后抢栽、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占、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得列入补偿范围。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社区)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事项进行调查和丈量清点登记,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对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预征收土地范围内群众应停止新种、新建行为。对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抢种的作物,抢占、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对公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依法认定其合法性,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县发改局不得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手续,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供电、供水公司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县市场监管局不得登记。同时,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用地的有效证件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准,建房的有效证件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认定为准),但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已建造部分计入补偿。
第十一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县自然资源局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办法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社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自然资源局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村委(社区)发布补偿安置办法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征地补偿费存入被征地单位的帐户。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公告后,收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并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及意见采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办法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不同意见。对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土地征收办法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本办法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核算应支付被征地单位提供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确定的分配办法及人员名单,方可通过转账或发放存折方式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和奖励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的附件1—4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原则上首先要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个人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签订征地协议并依照承诺按时交付被征土地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由征地单位另行按菜地、鱼塘、藕塘、水田、旱地每亩10000元,园地、林地每亩8000元,其他土地每亩6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 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征地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对因历史客观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建房批准等审批手续的房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进行确认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南丹县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住房拆迁补偿,按本办法《房屋拆迁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以及各乡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安置或宅基地安置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鼓励被拆迁人采用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住房拆迁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补偿,住房所占土地按本办法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产权置换安置
被拆迁独立产权住房采取在符合总体规划内统一建造产权置换房,对被拆迁住房进行产权置换的方式安置。产权置换安置房以低层联排住宅为主要形式并具有民族、旅游特色,由征地单位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统一设计建造。
1.产权置换房用地性质为划拨或出让,实行面积分档规划建造,以近档原则预留安排、抽签选房。根据被拆迁住房建筑结构差异,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和产权置换房建筑面积置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0,砖瓦结构1:0.8,泥瓦结构1:0.6。
2.产权置换房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互不补差,产生面积差的,结合面积差异实际情况,由被拆迁人支付购房款或征地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3.产权置换房用地性质为划拨的,其与被拆迁住房占地面积相等部分互不补差,产权置换房占地面积大于被拆迁住房占地面积的,由被拆迁人缴纳差异面积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被拆迁住房占地面积大于产权置换房占地面积的,差异面积按本办法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产权置换房土地性质为出让的,由土地使用人按产权置换房用地面积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产权置换具体办法、面积补偿标准和产权置换安置房办证相关优惠政策另行制定。被拆迁住房装修部分按本办法附件补偿标准或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货币补偿。
5.被拆迁住房实行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与住房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住房面积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按照同区域经济适用房单价结算。
6.拆迁住房置换的,需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后方可进行置换,房屋安全性鉴定为A级和B级的建筑按照此办法进行产权置换。房屋安全鉴定C级和D级的只进行货币补偿安置,不进行产权置换安置。
(三)实行安排宅基地安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安置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分别为60㎡、80㎡、120㎡三种规格的户型。原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足60㎡的以货币方式补偿;在60㎡(含60㎡)以上的实行宅基地安置,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在60㎡以上(含60㎡)至80㎡(含80㎡)之间安排60㎡;在80㎡以上(不含80㎡)至120㎡(含120㎡)的安排80㎡;超过120㎡的,安排120㎡(即宅基地安置最多不能超过120㎡/户),对多安置或少安置部分,按照该地段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结算,多还少补。
2.安置小区的“三通一平”,即通水(地上供水和地下排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由房屋拆迁项目单位承担。
3.宅基地建设必须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安置区,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安置。
被拆迁户回建的房屋,原房屋已有房产证的免收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建筑面积的城市建设配套费,超面积的100%收取,被拆迁房屋无房产证的按建筑面积100%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房的拆迁,一律按本办法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不安排回建地。
第二十五条
对于搬迁户,征地单位应向被拆迁户支付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10元/㎡给予补助。补助根据实际搬迁情况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拆迁协议自行过渡安置的住户,征地单位应向被拆迁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助。过渡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起10个月。过渡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付清。实行产权置换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安置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计算截止日。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通知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可由征地单位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五章 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征收土地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宗地耕地承包经营权人中产生。
征收耕地需安置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人员名单,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人员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核实后,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在当地张榜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第三十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以及各乡镇集体土地因征收耕地需要安置被征收农民生产生活的,一律实行自谋职业补助安置方式。规划范围内被征收耕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可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自谋职业补助安置两种方式之一。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外以及各乡镇集体土地因征收耕地需要安置被征收农民生产生活的,一律实行自谋职业补助安置方式。按水田、菜地、鱼塘40000元/亩,旱地35000元/亩,园地、经济林地20000元/亩,林地10000元/亩,其他农用地5000元/亩进行补偿。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耕地需要安置被征收农民生产生活的,除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可以通过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或自谋职业补助两种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其中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是以被征地村民小组为单位给予安置,自谋职业补助以被征地农户为单位给予安置。
1.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按照征收耕地面积的10%规划预留产业用地,面积包含地块内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面积。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的,不征收为国有土地;性质为国有的,可依法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土地分配到家庭户或村民个人。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土地成本纳入片区征地成本,由征地单位承担并核算,并由县财政局核定。
预留产业用地安置采取一次规划、分期供应的办法,即依据各组土地调查统计情况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定,由县住建局确定地块的规划技术指标,县人民政府按照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在完成各集体经济组织30%土地征收工作前,暂不开展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的分期供应工作,待达到30%土地征收比例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结合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规划启动分期供应工作。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规划控制用地指标必须符合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各集体经济组织对预留产业用地安置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分期供应、集中使用的原则。安置工作整体完成后,剩余的预留产业用地安置地块安排用于其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或由政府调整使用。依照村民自治制度,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在预留产业用地安置地块开发经营中所得收入的分配使用,并负责提供各农户的生产生活安置保障。
2.实行自谋职业安置。被征地农户领取征地补偿费用后,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行解决安置问题。自谋职业补助费标准为:按该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耕地面积计算,每亩补助13万元,选择该安置方式的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不再享受预留产业用地安置方式的相关安置政策,对应面积从安排预留产业用地安置计算基数扣减。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20号)、《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丹县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各乡镇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2〕96号)、《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丹县县城规划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或者在本办法发布前签订《征地协议书》时选择留地安置方式的被征地户,可按已签订协议的留地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也可按本办法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被征地户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补签《征地协议书》及补领自谋职业补助费该项补偿款后,不再享受留地安置。
第三十二条
凡在南丹县辖区内,因国家、自治区、市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收土地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人民政府,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附件:1.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表
2.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表
3.零星果树、经济林果补偿标准表
4.林木补偿标准表
5.房屋拆迁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6.南丹县征地拆迁电力、电信、水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印发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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