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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文号:
红花岗区府办发〔2018〕224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施行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
《红花岗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区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20日
红花岗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花岗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义市红花岗区行政区域内正在实施或尚未实施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与补偿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第四条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红花岗区分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定的职权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红花岗区分局可以委托镇(街道)级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红花岗区分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以被征收房屋所属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
第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委托实施单位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八条
征收土地性质为出让商住使用权,已取得房屋产权证,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收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经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值依法进行补偿。同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征收人无偿收回。
第十条
征收土地性质为国有工业用地的,应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经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值依法进行补偿。同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征收人无偿收回。
第十一条
房产现状用途与房产登记用途不一致,原则上以房产登记用途进行依法评估安置补偿。若被征收人要求以房屋现状用途进行安置补偿,应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根据评估结论,按照房屋所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不享受征收补偿项目方案中货币补偿上浮20%的奖励,但签约搬迁奖励因签约搬迁而产生,可根据一个产权证一份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补助标准按房屋所在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若对停产停业补助等标准有异议的,依据《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房屋所在项目的评估原则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第十五条
搬迁费用可参照方案执行,也可以进行单独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移交房屋时,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原有房屋内设施,否则,将从补偿所得费用中扣除。
第十七条
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书面提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搬迁人承担:
(一)抵押;(二)出租;(三)查封;(四)权属有争议;(五)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六)权利继受;(七)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两年。本暂行办法由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和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红花岗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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