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

关于实施《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12-30 来源: 浏览:5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文号:

  南国土资发〔2008〕9号

发文日期:

  2008年04月08日

施行日期:

  2008年04月08日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征地工作,认真落实《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应参照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征(拨)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本)》,结合被征收地块的具体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协议书除常规的条款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类按一般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四大类表述。并且,一般农用地要注明水田、菜地等二级分类地类的面积,以便补偿青苗;

  (二)人均耕地系数调整为人均农用地系数,并按规定认真核定;

  (三)协议书中要注明因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应纳入基本养老范围的人数、对需安置人口实行的拓宽安置途径的安置方式;

  (四)协议书生效条件由“自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改为“自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协议书中设定“乙方在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应在 日内向城区征地办提供有效的收款收据原件”的条款;

  (六)增加协议书签订的份数,除原有备案单位外,增加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二、组织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及会审的有关要求

  (一)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要严格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组织签订协议书并做好对协议书的会审工作。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要对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地类、面积、权属、片区、级别、结构等严格把关,并对协议书补偿内容、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主要从补偿适用的政策是否正确进行把关。为做好征地拆迁具体工作的监管,市征地办要对城区实施的具体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在会审时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1、实际征地的四至范围、面积是否与委托征地的实地地块一致;

2、补偿标准是否超越了现行政策法规规定的标准;

3、是否存在重复补偿的现象;

4、地上附着物丈量清点登记作价表是否同时有被拆迁人及2个以上征地机构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

5、被拆迁房屋照片是否能反映房屋的全景,是否标注房主姓名(名称);

6、协议书报审表与协议书所列的补偿金额是否一致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征地补偿协议书,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不应会审通过。

  (三)项目业主审核及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审后应分别在协议书报审表的“项目业主意见”、“城区征地办意见”栏目中填写明确的意见,不能留空或只填写“同意报审”等含糊意见。

  (四)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在报审协议书时必须按要求附具以下材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6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报审表(6份)、征地内分测量图(2份)、地上附着物丈量清点登记作价表、被拆迁房屋照片(全景)和相关说明材料。

  如要件不全的,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不予签收。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及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在交接材料时必须做好交接记录。

  三、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一) 关于征地补偿

1、为准确计算人均农用地系数,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要对照被征地单位的在册农业人口数,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对被征地单位的人均农用地系数进行认真核实,实事求是的实施补偿。

2、征地补偿协议书中不能随意增加产业地、回建地规划定点、建设及补偿款补差等附加条款,以免引发征地遗留问题。

3、对在征地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多征的零星边角地,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征地补偿协议书中必须说明情况,并在图纸上对多征部分的边界红线进行标注说明后提交市国土局建设用地科,由市国土局建设用地科交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做图上作业。

4、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和养殖房属常规设施,如按标准足额补偿的,其占地应按设施农用地标准进行补偿;如属在农用地上抢建的设施而不予补偿或只给予材料费的,其占地可按一般农用地补偿,但不再补偿青苗费。

  (二) 关于拆迁安置

1、同一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二处以上住宅的,只能实行同一种安置方式。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在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须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对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逐一造册登记,避免今后对同一被拆迁人实行多种安置方式。

2、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采取政府指导价补偿的,其补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① 被拆迁房屋整体政府指导价补偿计算公式

  房屋修正单价=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房屋建筑重置单价×(1—80%)

  房屋补偿单价=[房屋修正单价—房屋建筑物重置单价×(1 房屋建筑物成新修正系数)]×房屋朝向修正系数

  房屋补偿价格=房屋补偿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② 被拆迁房屋某楼层单套房屋政府指导价补偿计算公式

  房屋修正单价=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房屋建筑重置单价×(1—80%)

  房屋补偿单价=[房屋修正单价—房屋建筑物重置单价×(1 房屋建筑物成新修正系数)]×房屋朝向修正系数

  某楼层单套房屋补偿单价=房屋补偿单价×房屋整体楼层数×具体某楼层的楼层修正系数/各楼层修正系数之和

  房屋补偿价格=房屋补偿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③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计算公式

  房屋修正单价=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房屋建筑重置单价×(1—80%)

  房屋补偿单价=房屋修正单价—房屋建筑物重置单价×(1 房屋建筑物成新修正系数)

  房屋补偿价格=(房屋补偿单价—房屋土地使用权收益额)×房屋建筑面积

3、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是整个政策体系中的主要安置方式。拆迁位于第二区片农民住宅,只有在当地不具备回建安置小区公寓房条件的,才能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拆迁位于第三、第四区片农民住宅,只有不具备建设安置小区条件的,才能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必须对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是否确属无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的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在第二区片确需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及在第三、第四区片确需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用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予实施。

  (三)关于征地拆迁工作进度的统计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总统计。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要在每月3日前分别将前一个月的一般性项目用地和重点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汇总。

  (三)关于征地材料的归档

  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相关征地材料收集整理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统一归档。同时,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本城区(开发区、新区)的征地档案管理系统。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要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以便办理项目供地手续。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4月8日

  附件一 :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范)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国家建设需要,需征收乙方位于 (图幅名: ;测量内分图地块号: )的集体土地 平方米,合 亩,其中:一般农用地 亩(水田 亩、菜地 亩、旱地 亩、园地 亩、鱼塘 亩、林地 亩);设施农用地 亩;建设用地 亩;未利用地 亩,作为甲方 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府发〔2008〕 号文的规定,在南宁市 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的主持下,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征收乙方土地的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收乙方土地范围,以市规划局的规划定点图和测量的坐标图为准。

  二、经核实,乙方被征收土地位于第 区片范围。根据政策规定,征收乙方土地,应支付给乙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计算公式及补偿金额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区片土地补偿费标准×征地面积

  一般农用地: 元/亩× 亩= 元;

  设施农用地: 元/亩× 亩= 元;

  建设用地: 元/亩× 亩= 元;

  未利用地: 元/亩× 亩= 元。

  小计:   元。

  (二)安置补助费

  经核实,乙方现有农用地 亩,人均农用地系数为 。

  安置补助费=征地区片综合价格×征地面积×人均农用地系数-土地补偿费

  一般农用地: 元/亩× 亩×系数- 元= 元;

  设施农用地: 元/亩× 亩×系数- 元= 元。

  小计:   元。

  (三)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农用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征地面积

  级水田: 元/亩× 亩= 元;

  级菜地: 元/亩× 亩= 元;

  级旱地: 元/亩× 亩= 元;

  级园地: 元/亩× 亩= 元;

  级鱼塘: 元/亩× 亩= 元;

  级林地: 元/亩× 亩= 元。

  小计: 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元(详见附《地上附着物清点丈量作价表》)。

  以上征收乙方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合计: 元(大写:RMB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三、基本养老保险

  乙方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乙方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经核算需安置农业人员 人,则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人数为 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人员的参保要求、标准等按南府办〔2007〕2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经 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及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对乙方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行实物补助方式予以安置的,由乙方凭协议书到规划部门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实行自谋职业补助方式予以安置。

  需安置人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后,按5万元/人标准向甲方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则甲方应支付自谋职业补助费:

  需安置人口数×自谋职业补助标准=自谋职业补助费;

  人×5万元/人= 元(大写:RMB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获得自谋职业安置补助人员,不再享受第三产业用地和实物补助安置,今后乙方被征收土地时,不再重复安置。

  五、本协议自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补偿(补助)费共计 元(大写:RMB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后 天内将上述土地移交给甲方管理,同时将有效的收款收据原件提交给 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六、本协议一式壹拾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陆份,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贰份,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壹份, 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贰份。

  甲方法人代表: 职务: (单位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 职务: (单位盖章)

  南宁市××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协议主持人:

  (单位盖章)

200    年 月 日

  附件二: 征地地上附着物登记作价表

  物主名称:

  物(品)名单位数 量补偿标准金 额备 注物 主 意 见本表已核实。签名:本页合计大写: 万 仟 拾 元 角 整(¥: 元)同意补偿额。签名:

  征地办经办人签名: 村(组)代表签名: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业 主 代 表 签名:

  附件三 征(拨)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报审表

  协议书编号:××征协字〔2008〕001—1号 填报人:

  项目名称用地单位被(征)拨地单位 乡(镇、街道办) 村 组征(拨)地和房屋拆迁面积、地上附着物及补偿金额征地面积(亩)补偿金额拆迁面积(m2)补偿金额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自谋职业安置人口数(人)补助金额补偿金额合计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补偿政策依据根据自治区实施土地法办法、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进行补偿项目业主意见同意按以上内容和金额予以补偿。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审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此协议书业经我办会审通过,现予呈报。会审小组成员签名: (单位盖章)年 月 日市征地办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科室: 办领导: 年 月 日市国土局核准意见(单位盖章) 建设用地科: 局领导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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