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12-21 来源: 浏览:53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贵港市人民政府

文号:

  贵政办〔2011〕310号

发文日期:

  2011年12月26日

施行日期:

  2011年12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贵港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贵港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贵港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房屋征收实施工作。

第四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投票决定、随机抽签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土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等价值置换,地上建筑物(单位职工房改房、集资房和公益事业用房除外)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地上建筑物的货币补偿可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第九条

  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本着“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关注民生”的原则,被征收人能够提供被征收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经市国土、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及房屋所在地政府认定的,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视为世居房屋,依法给予全额补偿。

  (二)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 按征收时房屋建筑成本评估价的90%给予补助。

  (三)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房屋, 按征收时房屋的建筑成本评估价的80%给予补助。

  (四)2010年4月1日后建成、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在被征收房屋附近规划建设相应的安置房进行安置;不能就地就近安置的,可以异地安置;也可以提供市中心城区城区房地产开发小区房源供被征收人购买,征收人按就地就近安置房的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与开发商进行结算。

  (一)征收商铺的,按下列办法进行产权调换:

  1.本暂行办法所称商铺,是指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上载明为商业或商住用途,或者被征收前三年内用于经营活动并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缴纳税费凭证的房屋。

  2.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上载明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全部按商业面积计算。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上载明为商住用途的房屋,商铺面积按第一层用于经营的实际面积计算;二层以上用于餐饮、美容保健、网吧等经营用途的,按住宅用途进行产权调换并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3.世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且选择就地安置的,按认定为商铺的实际经营面积与安置商铺的面积1︰0.8的比例进行调换;选择就近安置的,按认定为商铺的实际经营面积与安置商铺面积1︰0.9的比例进行调换;选择异地安置的,按认定为商铺的实际经营面积与安置商铺面积1︰1比例进行调换。

  (二)征收住宅的,按下列办法进行产权调换:

  1.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含世居房屋),选择就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选择就近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进行调换;选择异地安置的,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进行调换。

  2. 1997年1月1日后建成、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房屋,不实行产权调换。

  (三)层高不达到2.2米的厨房、杂物房、简易房不实行产权调换,只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或补助。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一)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0元。

  (二)持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含世居房屋),在安置小区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公摊面积;在市中心城区城区房地产开发小区房源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奖励公摊面积。

  (三)被征收人在安置小区选房的,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在同一天的,通过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第十二条

  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迁费给被征收人;不是安置现房的,按二次搬迁计算。设备拆装及运输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一次性支付。

第十三条

  征收人应当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实行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18个月。实行产权调换超过18个月不能交房的,征收人应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直到交房为止。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十四条

  征收厂房、车间、仓库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人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铺面、旅馆、餐饮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人应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第十五条

  征收人应对被征收房屋内的供电、供水、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等设施支付迁移费用,具体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特殊(豪华)装修的,按房屋装修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具体标准按附表三执行。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房屋拆除及建筑废料清运费。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贵港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贵港市法制办公室和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 元/㎡

用途 结构 备注
框架 砖混 砖瓦 简易 钢架
办公用房 1800 1500 1000 800    
厂房 1300 1100 900 500 350  
仓储 1300 1100 900 500 350  
集资房 1800 1500 1000     未参与房改的房屋

  注:该补偿标准不包括土地补偿费。

  附表二

  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标准

项目 补助标准 备注
电表及线路 报装费 500元/表  
室内暗装 5000元/户  
室内明装 1000元/户  
水表及水管 报装费 500元/表  
室内暗装 1000元/户  
室内明装 500元/户  
电话     200元/户  
有线电视网     360元/户  
宽带网     100元/户  
空调 挂式 150元/台 中央空调按实际搬迁支付
柜式 300元/台
自挖水井 人工挖深度5M内 2000元/眼  
机钻水井 深度30M以上 100元/米  
水池、水柜、水箱   200元/立方米  
太阳能热水器   1000元/台  

  附表三

  房屋特殊装修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项 目 规格 单 位 价格
1 马赛克、水磨石、地砖 30×30以下 70
2 踢脚线(瓷砖、木)   30
3 席纹木地板、夹板贴面地板、复合地板   75
4 实木地板(普通)   110
5 实木地板(中档)   170
6 实木地板(高档)   260
7 花岗岩、大理石 60×60 150
8 花岗岩、大理石 80×80 200
9 花岗岩、大理石 100×100以上 280
10 瓷砖、面砖 30×20 55
11 瓷砖、面砖 60×60 100
12 瓷砖、面砖 80×80 120
13 瓷砖、面砖 100×100以上 150
14 造型吊顶   120
15 无造型普通吊顶   80
16 普通铝扣板   80
17 PVC扣板   80
18 实木门(含门套)   800
19 门套,窗套   50
20 实木大门 3㎝厚以上 150
21 胶合板房间门(无门套)   300
22 铝合金或塑钢门、窗   180
23 10㎜以上厚无框玻璃门   200
24 铝合金弹簧门   150
25 铝合金卷闸门   180
26 遥控电动卷闸门、单元电控门   200
27 花岗岩、大理石厨柜   500
28 固定木柜(普通)   150
29 固定木柜(高级)   250
30 护墙板、木装饰墙裙   80
31 窗帘盒   40
32 铁制防盗拉闸门   80
33 不锈钢防盗拉闸门   170
34 普通钢板防盗门(单扇)   800
35 入户防盗门   2500
36 铁制防盗窗   80
37 不锈钢防盗窗   120
38 铝合金塑钢防盗窗   260
39 楼梯不锈钢扶手   200
40 楼梯木扶手   300
41 楼梯铁管扶手   100
42 油漆内墙   25
43 花岗岩、大理石洗手台   300
44 浴缸   1500
坐便器(带水箱)   500
45 楼顶围水墙   50
46 围墙 红砖 70
水泥砖 60
47 宅基地片石基础   立方米 150
48 宅基地钢筋混凝土基础   立方米 200
49 钢筋混凝土地梁   250
50 水泥地面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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