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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光看名称就知道这个规定主要就是围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不是有被告资格的问题,整个规定只有8条内容,但是条条都是干货,用最通俗、最简单的话概括一下就是:以后在很多“民告官”案件里,政府不应该做被告了。
由于这个规定具体条款内容涉及面比较广,举个例子只说一说这个规定里第3条第2款关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强拆房屋案件的被告确定的问题。
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强拆案件一般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因为法定的征收主体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还有推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强拆做被告的判例。但是,现在《被告资格规定》第3条第2款把这个规则改了,改成什么了呢?
1、如果有强拆决定的情况下,由做强拆决定的主体做被告;
2、没有强拆决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做被告。
变没变?原来是政府做被告,现在是政府部门做被告。这个变化对法院的审理级别又有什么影响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告官案件的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正常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但是这个规定出台以后,对于强拆案件你就只能起诉房屋征收部门了,起诉房屋征收部门就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审在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在中院,就算申请再审也只是到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了。
所以说,这个《被告资格规定》的效果也是会导致9成以上的“民告官”案件将很难再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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