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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守双方】
上诉人:王艳影
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5日,王艳影与房屋征收办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实物安置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房屋征收办于2014年3月15日前交付安置房屋。期间,王艳影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996.3元。
此后,房屋征收办一直未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约定义务。无奈之下,2016年5月5日,王艳影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相关协议,选择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其实际收到补偿款316829元,并按每月996.3元的标准领取了至2016年5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之后,因政府发文调整征收职责,相关职责下发到各个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王艳影认为,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6条有关超期未回迁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未履行足额支付其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的职责。故,王艳影以该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止的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47822.4元(以每月1992.6元为标准)。
【错误观点】
王艳影以实物安置方式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已变更为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合同变更后,以实物安置方式为标的的回迁安置协议已终止。
【案件重点】
重点: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是否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016年5月双方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因关于是否双倍给付过渡期安置费问题正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对该部分内容未予约定。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三十六条(三)项规定,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该办法的实施时间为2015年2月,故在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上诉人应当双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上诉人已按一倍标准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故被上诉人应再给付上诉人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即996.3元/月×16个月=15,9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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