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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至第六条:谁来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021-11-10 来源: 浏览:64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到哪些行政主体。从《条例》中第四条至第六条我们可以看到,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的的政府及其部门数量很多、分工很明确,那么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本文将带您解读一下第四条至第六条。

《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首先,根据法条,我们可以看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必须是被征收房屋所属行政区划的市、县级的政府负责。因为国有土地是归属于国家的,而房屋是属于个人的,只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授权给相应等级的政府,政府在符合法定程序、满足征收条件时才能对某一范围内的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比如,为了修建鸟巢体育场,北京市朝阳区xxx小区房屋即将被征收,那么朝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该小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如作出房屋对该小区的征收决定。

  其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还是刚才那个例子,该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朝阳区人民政府负责,权力下放给朝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再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要对具体实施的单位进行监督。这里特别要注意,即使是房屋征收部门将工作委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最终承担后果的单位依然是房屋征收部门。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觉得和你接触的征收人有哪里不太对、他们有可能违法犯罪的行为、有侵犯到你的合法权益,那么你可以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履行监督职责。

  结合第六条可以看到,在房屋征收与拆迁过程中,征收人要受到四面八方的监督,包括: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政府内部对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等。这说明,国家越来越重视房屋征拆与补偿的合法性、正当性、程序性。希望行政机关的每一步都是有法可依的,希望征收是兼顾公共利益和百姓个人利益的。

  所以,遇到房屋征拆不要怕,出现问题不要怕,及时保存证据,迅速找相应的政府部门反映,找律师维护你的权利。用法定的权利参与进去,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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