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拆迁补偿、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成员资格应以什么标准认定?

2021-11-02 来源: 浏览:815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集体成员资格与征地拆迁时的获偿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内部选举权等权利密切相关。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直接影响利益归属,今天,我们就一起聊聊集体成员资格那些事儿~

在国家层面上

  国务院先后于2012年、2014年提出探索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办法,最高院在起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过程中,也尝试确定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但时至今日,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在地方层面上

  第一、各级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法规等方式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比如山西古交的《古交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山东高密的《高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意见》。常见的认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初始取得

  比如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比如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2、法定取得

  比如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比如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协商取得

  比如《九寨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

  第二、村集体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1、村集体依授权确定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比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集体组织章程应

  当载明“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2、村集体直接确定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比如,重庆市大足县北禅村二社有村规民约规定,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款,

  要先到医院做贞洁鉴定。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村规民约以“自治”为名,实施“侵权”之实,剥夺外嫁女、入赘女婿的成员资格。这一类的约定可能涉嫌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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