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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以房屋为核心而展开的,房屋的属性与被征收人可获得的征收补偿直接挂钩。因此,被征收人是否了解自己的房屋属性是尤为关键的,只有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做好调查登记工作,准确认定房屋的属性,才可能拿到令自己满意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的权属即指房屋所有权人。通常来说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在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时,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确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实际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某些没有在登记机关进行过房屋登记的人也会被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在之前的文章中已做过详尽的介绍,本文不再赘述。
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即区位,主要用于区分不同区域房屋的价格。国务院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司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共同编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一书中对区位作出定义: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等)的距离以及周围环境、景观等。所以区位价不应只理解为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要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域位置以及周边的配套环境设施,尊重市场规律,将房屋价值与微观的区位地理位置密切联系,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合理考虑区位因素。
房屋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是由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土地的性质分为:(一)居住用地;(二)工业用地;(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房屋的用途会直接影响到补偿的内容和金额。可通过查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了解房屋用途。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要求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往往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面积为准。
被征收人如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时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可以及时向行政律师咨询把关,指出对被征收房屋属性错误的认定并及时要求修改,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节参考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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