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是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与被征收人存在利害关系。在许多房屋征收案件中,往往存在未依法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这会直接妨害到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因此,了解关于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和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参照上述法条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公告地点为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不符合要求的房屋征收决定是违法的,可依法予以撤销。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房屋征收决定中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应写明例如“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如未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妨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这样的房屋征收决定也是违法的。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房主买的房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通常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房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房主。在房屋征收时,国有土地使用权随着被征收的房屋同时收回,没有必要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另行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被征收人如认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其公告行为违法,可及时咨询行政律师,寻求合理的维权途径与方法,尽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节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