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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向房屋被征收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房屋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话,有什么救济的途径呢?这时就可以选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两种维权途径来解决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纠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里所指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向行政律师咨询案情,根据案件进展、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间合理选择维权途径,尽早实现维权目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节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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