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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征收批准机关和组织实施机关往往不是一个主体,所以中间就涉及到报批问题;而报批的内容是什么、报批的文件如何取得都与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我们今天就聊聊这个问题。
【“一书四方案”是提请报批的具体内容】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一书四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拟使用土地等信息;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信息;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等信息;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等信息;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
【被征收人可通过信息公开取得“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是实施机关在报批过程中形成的审批文件,很多行政机关以其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未在实体上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拒绝公开;但不可否认的是,一旦相关文件得到批准,必然会引起后续的征地行为,进而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在进入实行阶段后,属于依法主动公开的范围。
在确定报批内容属于依法主动公开的范围后,我们还需要考虑如果市、县政府没有主动公开应该如何救济的问题。第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向市、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第二,政府未根据相关规定主动公开,相对人(被征地农民)可以在权利救济期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一书四方案”并不是认定征收合法的唯一依据】
土地征收涉及到老百姓最切身的利益,从土地调查到实际实施征收都受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报批作为极为重要的一环,虽然需要引起我们格外注意,但也不是确定征收合法与否的唯一因素。“是否保证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是否在拟征地公告期内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公告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都是考量征地合法与否的重要条件。
“一书四方案”从取得到审查都需要一定的专业化知识,如果您在征地补偿上存在法律纠纷或者有相关疑问,欢迎联系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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