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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集体与农民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行为做了严格限制,今天我们就聊聊征地的法定流程有哪些?
第一,发布征收启动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公告应该记载拟征地范围、征地目的等情况;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
第二,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
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其他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信息进行调查,以便更好完成安置补偿工作。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现状调查放到《拟征地公告》之前,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抢种、抢栽、抢建问题。
此外,社会风险评估被写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成为征地必要流程,改变了以往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
第三,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后,县(市)人民政府应该依据调查和评估结果会同其它政府部门制定安置补偿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多数被征地成员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被征收人在拟征地公告期内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法将以往正式公告后再进行“签协议、办登记”的规定变更为拟征地公告期内即可办理相关手续。这样一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成为获得审批的前置程序,主动权就到了被征收人的手里。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会依法对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五,拟定“一书四方案”,依法申请报批
完成前述工作后,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土地征收申请(“一书四方案”即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
第六,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七,实施土地征收、交付土地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腾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办理完第四步的补偿安置登记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否则征收行为违法。如果您在土地征收上遇到法律纠纷,欢迎联系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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