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垃圾没分类,谁会来罚款?

2021-09-17 来源: 浏览:602

  2020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开始施行。北京的市民朋友在倒垃圾时不能再“一包扔”了,必须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垃圾分类投入不同的垃圾桶,否则会被行政处罚。那么到底是谁有权来针对垃圾不分类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怎么罚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垃圾分类问题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应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也就是大家日常所说的“城管”。需要注意的是,社区督促垃圾分类的工作人员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并未授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行政处罚权,因此社区工作人员是无权对垃圾不分类行为人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

  对于个人垃圾不分类问题的行政处罚原则是“教育在先、惩戒在后”。先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城管执法部门将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也算是给予了一次接受“劳动改造”的机会。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相比看似离我们更为遥远,但实际却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遇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方面的问题,可以及时咨询行政律师,由行政律师给出更为专业、合理的建议,帮助当事人顺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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