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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拆迁补偿跟谁谈?

2021-09-14 来源: 浏览:620

  在之前的第四讲中给大家介绍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然而,这两个主体毕竟相对人少精力有限,在征收工作中主要起到组织、协调、监督的作用,而对于具体征收工作内容的实施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了。这时就需要派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冲锋陷阵”了。

  《国房征补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单位有资格被委托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呢?依据《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单位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且要向政府房屋主管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内容来源于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主要为以下几项:

  一、对被征收人及房屋状况进行调查、登记;

  二、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起草协议、工作流程及相关文字材料;

  三、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选择评估机构、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承办征收安置等;

  四、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送达以及统计房屋征收相关数据等;

  五、建立和完善房屋征收工作档案管理等制度。房屋征收工作档案除文字资料外,还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过程中必要的影像资料。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项目征收中的具体职责,按照项目委托协议的约定执行。由此可见,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与被征收人直接打交道的就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在全国各地的违法征收项目中,征收实施单位擅自进行违法逼签的情况屡见不鲜,被征收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时常受到威胁。针对这一情况,《国房征补条例》第三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根据《国房征补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具有监督的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的违法征收行为将归责于房屋征收部门,明确了针对违法征收行为的诉讼主体。

  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擅自进行的违法逼签行为时不要慌张或害怕,及时报警,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有所需,应尽快委托征地拆迁领域的行政律师介入处理,调查取证,通过法律程序阻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不法侵害,挽回自己的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节参考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

  《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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