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民告官”太难了,公权力太强大?别怕!有错就也可去起诉!

2021-09-10 来源: 浏览:843

  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面对公权力的态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发生转变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完善,使人民面对公权力,有足够的底气去质疑。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谁可以起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起诉行政机关的主体。这是赋予了我国所有人起诉行政机关的权利吗?答案是否定的!个人若想起诉行政机关,必须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无国籍、或其他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不能作为起诉我国行政机关的主体。其中,其他组织是指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组织和财产的组织,例如合伙企业、基金会等

二、有什么理由可以起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起诉。侵权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无论实在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只要是行政行为侵权就可以被起诉。但如果是民事侵权,则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举一个例子一起理解一下,城管发现有小摊贩在路边摆摊卖东西,在对小摊贩进行驱赶时,使用暴力打伤了小摊贩,并砸坏了小摊贩的三轮车。这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吗?显然不是。没有任何一项规定说明城管可以在进行管理时可以出手伤人,或损坏小摊贩的财产,所以城管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是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故小摊贩若想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此城管赔偿损失,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三、有什么依据起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该依据什么向人民法院起诉呢?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而不是《民事诉讼法》。因为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要用错法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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