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民告官”赢了,对“官”有什么影响?

2021-09-09 来源: 浏览:1208

  自古以来,百姓有冤屈去衙门告状,请青天大老爷给断案已成为我国古代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随着时代的进步,当政府作出违法行政行为时也会坐上被告席,接受法庭的审判。那么如果我们诉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并胜诉,对政府部门里的官员会造成什么影响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四条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因此公务员的考核结果直接与其工资待遇、事业前途挂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带来的不利结果会影响到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以及他们的个人利益。

  我们再来看一则新闻:2015年10月30日,威海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述涛在审阅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案件情况的分析》后,作出批示:“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加强,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础,各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主动适应,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要把各单位、部门的行政诉讼败诉案数量及行政复议不合格的复议案数量作为考核事项,督促威海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依法行政、正确行政、正确作为。”

  由此可见,政府部门自身也在不断提高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认识,将行政诉讼败诉案数量及行政复议不合格的复议案数量纳入到考核事项中,对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升降、个人福利待遇产生重要影响,督促他们依法行政。

  作为行政诉讼律师,我不喜欢将自己每天处理的案件看成是一场“民与官”的纠纷。更多时候,我觉得“民”之所以告“官”,是因为在“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出现了“民”不理解的事情,双方信息不对等,由此引发争议。行政诉讼、“民告官”,并非是解决争议的最好方法。作为律师,作为国家法制建设之路的重要力量,我们不应只着眼于一份胜诉判决,而是应更多的为我的当事人想想如何化解这场争议,还他一份清静、安宁,让他理解法律的真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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