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谁要来收我的房?
2021-09-09 来源: 浏览:63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一项系统性任务,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相互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完成。那么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究竟有哪些责任主体?具体有什么职责?本节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国房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
-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确定房屋征收部门;
- 及时核实、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 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 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负责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
- 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 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优先给予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 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向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 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
-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及时核实、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
-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 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
-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 向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由此可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与房屋征收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与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的意义还在于便于确定责任主体,在遇到具体纠纷时能找准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对象,提高律师协助当事人维权的效率,尽最大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节参考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