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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房征补条例》第三条虽短,但规定了贯穿于整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下面将具体讲解《国房征补条例》中的相关法条是如何体现这三项基本原则的。
决策民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往往涉及到一个区域内的众多居民,每家每户的情况不尽相同。如何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尽可能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改善被征收人的生活居住环境呢?这就需要民主的决策过程来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
《国房征补条例》第九条要求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
《国房征补条例》第十条要求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房征补条例》第十一条要求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房征补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上述法条的要求可以充分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通过民主决策过程制定出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征收与补偿方案。
程序正当
程序正当要求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法定的程序有序进行,同时对被征收人不满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给予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国房征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房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房征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国房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房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只有正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才能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真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结果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的过程、结果需要及时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一把尺子量到底,让被征收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国房征补条例》第十一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国房征补条例》第十三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国房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将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房征补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国房征补条例》的三项基本原则既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要求,同样也是底线。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必定会侵害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可尽早委托行政律师介入协助维权,捍卫自己的利益。
【本节参考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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