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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著名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有一句名言说“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近年来,“法治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普通的老百姓逐渐知法、懂法,更会用法,例如生活中遇到纠纷解决事宜,一定要白纸黑字签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又比如,在征收拆迁工作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是关系被拆迁人重大利益的重要协议,更要慎之又慎。
那么问题来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想要反悔,可以吗?
先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且合同一方为相关行政部门,因此该协议应视为行政协议,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规范。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不得随意反悔,除非该协议存在以下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
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法定的可撤销事由有下列情形:
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拆迁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被拆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的合同无效事由有下列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北京中复律师再次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即使法律上规定了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撤销、可认定无效的情形,但是在实践中,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推翻已经签订的协议也存在很大的难度和风险。所以,建议您在拆迁工作启动的初期像专业律师进行咨询,莫要等到尘埃落定之时才想救济,那可真是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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