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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被侵犯财产的受害人,往往难以评判自己的情形到底适用何种赔偿方式。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中提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可选择第三十二条中的三种赔偿方式,具体如下:
一、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分为两种,货币或非货币财产。
首先,对于返还货币财产,受害者不仅可以主张本金,还可对货币财产的利息进行主张。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的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主要的返还货币情形包括返还执行的罚款或罚金、追缴或没收的金钱等,同时还规定了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其次,对于非货币行财产的返还,在返还的时候,受害人还要注意财产是否存在毁损的状况,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而客观上还存在毁损的,受害人在向赔偿义务机关主张返还财产的同时还可以就相应的贬值部分主张赔偿。
二、恢复原状
主张恢复原状的前提是受害人的财产还可以恢复原状,在此种情况下,采用此赔偿方式可以迅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例如,行政机关根据违法的决定而对相关房屋进行拆除,但未拆除完毕,仅是对房屋的外墙等构造有些毁损,此时,受害人可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对房屋恢复原状。如果该房屋已经被拆除完毕,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就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市场限值进行赔偿。
另外,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也是恢复原状的重要方式。
三、支付赔偿金
侵犯财产权益的第三种赔偿方式是支付赔偿金,受害人遭受财产权益损失和人身权益损失都可以选择赔偿金的赔偿方式,其适用性最广。
在人身权益领域,金钱赔偿是最主要的方式,但在财产权益领域,只适宜做最后的选择。因为在财产可以返还和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显然是优先选择前两种赔偿方式的,金钱赔偿有时作为附加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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