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贵州公交车坠湖事件:搭乘法律的大巴,驶向安全的港湾

2021-08-02 来源: 浏览:618

  2020年7月7日中午12时30分,贵州安顺市中心虹山湖路段,52岁的公交车司机张某钢驾驶2路公交汽车行驶至西秀区虹山水库大坝时,撞毁护栏冲入水库。此事故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格外令人揪心的是有5名学生遇难,其中还有2位是高考生。

  我们在陷入愤怒、惋惜、无奈等五味杂陈的情绪后不由得思考,到底是何原因造成了今日的惨剧?

  2020年7月12日,安顺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其中详细描述了案件起因:张某钢生活不顺,其唯一住处——工作时承租的一套自管公房,被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张某钢与西秀区住建局签订了《自管搬迁补助协议》,协议补偿72542.94元,补偿协议是签了,可公租房却迟迟申请不下来。7月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他来到自己承租的公房处,眼看自己的房子将被拆除却无能为力,拨打了政府服务热线后似乎情绪似乎也没有得到宣泄。由此,引发了他提前交接班、购买白酒、喝白酒壮胆,最终将公交车开入水库的悲惨结果。

  房子被拆,似乎成了压垮张某钢的最后一片雪花。

  作为一名法律人,在为事故中丧生的乘客惋惜、谴责张某钢的同时亦为他心痛。在笔者看来,对于张某钢的房屋纠纷,明明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一、针对《自管搬迁补助协议》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凡是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无力购买超过部分的,可以对产权调换房屋部分确认产权,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当地房屋基本租金标准出租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承租一定时间后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的,允许其一次性购买承租部分的住房面积。

  从目前通报的案情来看,我们不知张某钢获得的7万多元补偿款是自己选择的结果还是征收方强制的结果。依据上述规定,7万多元的补偿款明显无法购买附近面积相差不大的房屋,这种情形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张某钢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张某钢与西秀区住建局签订的《自管搬迁补助协议》可能违反了上述规定。

  由此,张某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撤销、变更该合同或者直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以获取应得的利益。当然,实际救济途径还得看《自管搬迁补助协议》中具体约定的内容。

二、针对拆除房屋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拆除张某钢承租的公房的主体不明确,但其拆除房屋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张某钢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当即反悔且没有领取款项,在双方没有就房屋拆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房屋即被拆除。张某钢在目睹房屋被拆除时首先应当保持冷静,及时录音拍照录视频,并及时报警,在警察的帮助下对强拆进行立案调查。之后,可以通过向征收方的上级机关复议、向该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某钢在生活不顺,婚姻不幸,房屋又遭拆除的情形下,本可采用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他却错误的采取了极端的方式,不仅连累了他人的性命,更留下了身后的谩骂与谴责。

  让我们搭乘法律的大巴,驶入安全的港湾,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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