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2021-08-02 来源: 浏览:654

  在我国行政赔偿案件中,对于被损害的财务赔偿数额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将根据当事人可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确定。一般可以依鉴定结果或者参照依据确定的,以鉴定结果或参照依据为准。不过大多数行政赔偿案件中,例如强拆案件,房屋已被损毁,室内物品业已灭失,无法鉴定相关物品价值,此类无法确定财物数额的赔偿案件,法院将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物品价值。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毫无道理和依据的认定,而是应当对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认定,再结合当地经济状况、生活常识、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除此之外,实践中,法院还可能运用以下原则认定行政赔偿案件中的物品价值。

1、优势证明标准

  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以提供一个衡量证明结果的尺子,但是如果案件本身待证事实是否已经获得证明或处于不明状态,那么这杆尺度就具有模糊性,不能成为法官判案的唯一尺度。因此,法院在才行证据时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最接近客观事实的判断,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不同的或者相反的证据,且无法认定时,法官就需要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当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在证明力上优于另一方,法官就可以依据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所证实的事实作出裁判。这就是优势证明标准。例如,经过公证的文件证明力大于未经过证明的文件,法官就可依据经过公证的文件所证实的事实作出裁判。

2、“就高不就低”的赔偿原则

  该原则一般也运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法明确认定赔偿数额的情形。例如牟案例中,赔偿机关不仅强拆受害人房屋,还将受害人土地上的各类树木一并强拆,赔偿机关强拆时未对具体的树种、树龄进行登记保全,此时,法官就可参考受害人所列补偿明细,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认定树木价值。法官运用此原则进行裁判,不仅是对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也显示了行政赔偿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性。

  以上是我们对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简要理解,分享给需要的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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