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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未遵守规划或用地要求,都可能被执法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之所以很多人,特别是在农村,担心自己的房屋因为没有证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因为一旦认定违法建筑,后果很严重!轻则罚款,重则拆除。
但是,您是否知道,违法建筑也不是说拆就能拆的,拆的不对,行政机关也会面临赔偿。也就是为什么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活动,一方面有助于整顿市容市貌,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许多的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因。
在我们接到的大量咨询中,被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受害者们”对于房屋以及房屋内的物品是不是该赔?以何种方式赔?赔多少?等问题存有很大的疑惑,今天,我们就来共同探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到底该如何赔。
一、赔偿范围
咱们国家的《国家赔偿法》是这样规定的,在国家机关和是这样规定的,国
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了,那么受到损害的公民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简单讲,行政机关执法中做错了,并且侵犯到您的合法权利了,您就有权要
求赔偿。那问题来了,什么样的拆除违法建筑行为才是错的,是违法的呢?
情形一、违法建筑未经认定,即被拆除。
请大家一定牢记,不是没有证的房屋都是违建,不是没经过批准的建筑物就一定是违法建筑。在法律上,这并不是等于号。中复律师在行政领域深耕十年,每年几百件咨询中不断给大家强调这个问题。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某幢房屋本质上确实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或《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可以被定性为违法建筑。但是!执法机关并未对该建筑作出处罚决定,只是口头称“这房子是违建,我们要拆!”,又或者是贴出一张通知,通知上写道“某某人,你在哪里建的某某房屋是违法建筑,限五天之内拆除”,“某某人,你在哪里建的某某房屋是违法建筑,三天后将强制拆除”。
如果房屋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拆除,那么拆除行为违法,是可以依据这个违法行为索要国家赔偿的。
情形二、违法建筑虽经认定,但拆除前未经催告。
在第二种情形中,我们讨论的是,某幢房屋本质上确实违法,是违法建筑,执法机关也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处罚决定书要求的期限之内,房主并未拆除房屋,没有执行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来拆房,对还是错?答案是:错!
即便被认定违法建筑,但在拆除前应当作出《催告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给当事人。《行政强制法》中之所以有这样的硬性要求,是为了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啥意思?房子是违建,但是房屋内的物品都是合法的呀!所以在拆房子之前得事前通知,保证被拆房子的人知道,提前把东西搬走。
因此,在拆除违法建筑前没有事先催告,执法机关直接开着机器来拆房,那可就违法了,对室内物品造成损毁的一样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情形三、违法建筑虽经认定,拆除前也被催告了,但拆多了、拆错了。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前两个情况的基础上产生的。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也经过执法机关认定了,也发了强拆前的催告书。执法机关按照催告书中规定的时间来现场拆房了。但是!拆房之前没有按规定将室内物品搬出并做清点、登记,又或者是只拆二层,却把一层破坏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损坏的财产、错拆的房子,都可以成为国家赔偿的对象,可以据此申请赔偿。
二、赔偿方式
我国《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由此可知,国家赔偿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恢复原状
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下进行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以恢复原状为重要的赔偿方式。例如:村内自行建造的无证房屋,被行政机关错误的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予以拆除,此时选择由执法机关将房屋恢复原状的方式赔偿受害者损失,是较为恰当的,受害者也容易接受。
(二)予以返还
执法机关在强制拆除房屋时,应当依法对屋内物品等登记保全,制作物品清单。此种情况下,受害者要求行政机关将房屋内物品予以返还系合理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被认定为合法,也会面临着返还财产的问题。例如:房屋被拆除后,受害人认为房屋的建筑材料尚有财产夹着,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将建筑材料予以返还。
(三)金钱赔偿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方式最广泛的是金钱赔偿,因为大部分的拆违活动中,将房屋进行重建返还原状或返还财产都已不可行,此时,受害者便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金钱赔偿。
三、赔偿结果
对应着上述三种不同的国家赔偿方式,当然会产生三种赔偿的结果。被拆的房屋、被损坏的物品被恢复原状,被没收的财产被返还。
使用金钱赔偿的方式可能会相对复杂一些,金钱赔偿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计算和评定赔偿金数额?
以下分房屋和屋内物品损失进行讨论:
二、房屋的评定方法
如认定被拆除的房屋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可以采用房地产评估或鉴定方式,对被强制拆除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或鉴定,并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
三、物品的评定方法
强制拆违中的物品,包括房屋的建筑材料、房屋附属设施、以及房内的家具等可移动物品,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或途径评定赔偿金。
1、评估或鉴定。
如物品已毁损或灭失,可以进行相应的评估或鉴定。
2、自行协商。
如果难以对物品进行评估或鉴定,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确定物品损失的赔偿额。
3、法院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在强制拆违案件中,当事人对强拆行为造成的物品损失通常很难进行举证,此时,法院可以在初步查明损失的基础上,采用酌定方式确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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